【學苑專訊】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在2015年就校委會否決陳文敏出任副校長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發聲明,裁定校委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和程序不恰當。高院今日拒絕其司法覆核的申請,而二人不用支付訟費。馮敬恩則沒有到庭領取判詞。
法官指出,港大已經在前年委任區潔芳為副校長,其任期共有三年,直至2019年都不會出現職位的空缺。而馮敬恩和李峰琦都沒有就著區潔芳的委任作出反對,由於現時校委會無需再考慮有關陳文敏是會否出任副校長的問題,所以是次司法覆核是一場學術性爭議,但沒有實質意義。
另外,就著申請人引用《基本法》第137條,指校委會有責任保障院校的學術自主,因此希望法庭可以批準他們就是次學術性爭議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指出《基本法》第137條原意是賦予院校權利,當院校的自主和學術自由受到侵犯,院校可以向法庭要求協助,但這不等於院校有維護學術自由的法律責任。法庭只能按照法例判決,而是次的人事任命爭議與政治有關,然而政治不是在法庭的考慮範圍之內。
法官又指,申請人承認未必所有港大教職員的委任都能夠被司法覆核,法庭因而需要按個別個案判決,即使今次批准,也不會對其他委任帶來廣泛性指引,法庭也看不見有大量類似的案件存在。因此,法官拒絕兩名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同時指出,港大校委會否決委任陳文敏做副校長的決定,與受到較大和直接影響的人是陳文敏,挑戰該決定最顯而易見的人應是陳文敏,而李峰琦只是一名學生,不具備足夠的利害關係去提出覆核。
註:
[1] 立場新聞: 馮敬恩挑戰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任副校 法院拒受理司法覆核
[2] 香港電台-馮敬恩就港大否決陳文敏任副校長入稟 被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