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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第四次緊急會議 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上訴被駁回

2018 年 6 月 9 日

【學苑專訊】二零一八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四次緊急會議於 6 月 8 日(昨日)下午 7 時半假評議會會議廳召開。會議處理有關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Central Committee)對修憲委員會(Constitution Review Committee)就其成立「中央管理小組」而引起之違憲爭議的處理之上訴。

學生會會長發表之書面回應

會議開首,學生會會長黃程鋒就是次違憲爭議發表書面回應(written response)。其表示是次爭議涉及兩個重點問題。一為該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是否合法地代表李兆基堂宿生會;如非,則需考慮第二個問題,即成立「中央管理小組」是否變相代表是對李兆基堂宿生會的憲章修改(amendment

黃表示,基於「團結一致,獨立自主」的原則,學生會處理這類違憲爭議時,無權決定去干預屬會憲章。但無可否認的是,屬會為學生會的一部分,若屬會釋法(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的方式或影響學生會行政及其他事務,鑑於此等情況則屬會不能享有一個完全不受干預的憲章解釋自主權(absolute autonomy)。學生會作為受影響的他方(parties),亦不可能處於完全被動的位置。

故此,黃以三大檢測原則(three-limb test)去決定於什麼情況下評議會介入屬會釋法之正當性。

第一,評議會尊重並承認屬會釋法的自主權,因此在評議會處理屬會釋法的情況下,需確保釋法是由屬會自己提出而不是他方(parties),且評議會權利僅限於駁斥、反駁及推翻(the power to rebut, refute and or demolish)屬會的釋法,而非新增或修改(create or amend)憲章,以保障及尊重屬會的憲章自主權。

第二為屬會釋法影響到學生會事務的情況下評議會可介入屬會釋法。反之,若屬會決定影響不到他方,評議會並不會特別干預。

第三,依據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釋法時不應看立法者的原意和動機,而是文字上表達的信息。若憲章解釋與其文字意思不符 ,屬會的自主權才會被影響。

 

對李兆基堂成立的「中央管理小組」之爭議

李兆基堂宿生蘇穎宜其後代表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發言,其表示「中央管理小組」之成立旨在希望能夠讓更多宿生參與不同舍堂委員會的事務,希望讓本來屬於宿生會幹事的職責能夠讓每一個宿生都參與其中,且當時李兆基宿生會並沒有人希望署理下屆幹事會的職責,因此有成立「中央管理小組」的安排。

被問及「中央管理小組」有否超出憲章所賦予的權力時,另一位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代表方熙揚表示,該小組主要負責招務不同的舍堂活動籌委,而就著「中央管理小組」之正當性,方表示「中央管理小組」並無任何權力或代表性去代表李兆基堂宿生會,但若有任何情況需要代表宿生會,將透過全民投票(general polling)及全民大會(general meeting)得全部會員授權。惟其後,學生會會長指出就其回答指若「中央管理小組」並不能夠代表李兆基堂宿生會,且發言者均為「中央管理小組」之代表,則評議會亦再無需於會上繼續處理是次上訴。原因為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已承認其並不能代表李兆基堂宿生會,就迎新事務為例,其理應以外間團體的身分入紙向迎新事務委員會(Orientation Affairs Committee)申請,而不能以學生會屬會身分申請。

由於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已承認其未能代表李兆基堂宿生會,因此黃建議是次上訴應馬上撤回。其後有評議員問及到場之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成員是否有權去撤回是次上訴,評議會主席則並要求不在席的上訴人重新傳電郵予評議會撤回上訴,惟該上訴人不在港因而無法聯絡,及後評議會主席表示若其選擇不撤回上訴,評議會亦有權駁回上訴。最後評議會以 28 票贊成,0 票反對駁回上訴。

另外,評議會亦李兆基堂「中央管理小組」能否代表李兆基堂宿生會出席迎新事務委員會抑或應被視為外間團體(Special Group)之事宜作裁決。最後評議會以 27 票贊成李兆基堂宿生會應委任署理幹事去處理任何有關李兆基堂宿生會之迎新事宜。

 

評議員批李兆基堂同學不尊重評議會 蘇穎宜反駁不明有何不尊重之處

建築學會代表李凱棓就是次爭議發表評論,指李兆基堂的幾位同學並沒有尊重評議會。其首先指出上訴申請人不但沒有列席是次會議,且修憲委員會對李兆基堂宿生會的建議已列明,若希望成立「中央管理小組」可選擇修改憲章,和同時需要委任署理幹事。李認為上訴制度理應為最後方法,因此表示是次李兆基堂宿生會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其後李兆基堂宿生蘇穎宜反問評議會在決定召開緊急會議前有否詢問「中央管理小組」成員是否有空出席會議(availability)。

學生會會長表示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處理投訴時有責任儘快處理,且投訴人是有責任出席會議,評議會並無責任去尋求「中央管理小組」成員是否有空出席會議,此做法是對評議會的一個負擔,評議員更無責任等待「中央管理小組」成員全部空閒才召開緊急會議處理投訴。

評議會主席亦回應指若修憲委員會之建議果真帶來不公義時,評議會越遲處理投訴,對該屬會便會帶來更多的不公平,且李兆基堂的同學在修憲委員會會議上向其表示若評議會處理投訴時間越久,李兆基堂在迎新事務委員會的位置則會越來越不清晰。因此評議會主席決定在收到投訴之後的三個連續日(clear days)後馬上召開緊急會議,其表示這樣的處理方法是對任何一方最公平的做法。另外評議會主席表示有關傳送是次緊急會議議程郵件時有轉寄(cc)給該投訴人,因此若有任何一方對於開會時間有疑問,應向評議會提出,惟評議會均無收到任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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