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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衝突案 3 被告最高判 7 年 彭官:咎由自取

2018 年 6 月 11 日

【學苑專訊】旺角衝突案中的三名被告,梁天琦、盧健民及黃家駒早前已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於今日(6 月 11 日)判刑,梁天琦早前承認的一項襲警罪亦於今日判刑。

裁決如下:

梁天琦暴動罪成,判監6年,襲警罪則判監12個月,同期執行。

盧健民暴動罪成,判監 7 年。

黃家駒暴動罪,判監 3 年半。

彭寶琴法官指,被告的行為都是「咎由自取」的,因為他們選擇參與以聚眾方式進行的「暴動」,故不應把被告行為單獨考慮。彭官又稱,政治訴求並非犯案的求情理由,法庭只會考慮案中的暴力程度及破壞安寧的程度,並有責任判處違法的人。

另外,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謝子坤在庭外回應裁決,其認為裁決具阻嚇性,指是次旺角衝突為首宗在高等法院被定罪及判刑的案件,亦否認判刑為政治迫害,均是警方及律政司基於有關證據而作出的監控。

梁天琦的代表律師表示,其刑期不輕,梁天琦亦正考慮是否就此上訴。而盧健民及黃家駒將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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