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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將控告四十餘人 大部份人遭控暴動

【學苑專訊】星期日(7月28日)上環一帶發生警民衝突中。警方拘捕四十九人,所有被捕人士直至今日(7月30日)晚上方獲准保釋。有獲釋人士指大部分被捕人士將會被警方以暴動罪檢控,據其他媒體報道指其餘罪名包括襲擊、藏有攻擊性武器或阻差辦公等。惟被檢控人數至今仍眾說紛紜,據悉數目為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

保釋人士明日(7月31日)早上9時會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是指參與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最七年,高院則可判罪成者十年刑罰)。二零一六年旺角衝突案中,盧建民被判長達七年的刑期。另外在以旺角衝突一案中,法官沈小民曾經指,參與「暴動」者即使沒有作進一步非法行動,但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亦屬「共同犯罪」。

立法會議員朱凱迪曾經表示暴動罪定義含糊,例如只列明「破壞社會安寧」而未有清晰界定觸犯法例的行為,故此給予了警方很大空間引用該例控告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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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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