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為立法會議員吳永嘉提交立法會審議之議員法案。該條例草案於2019年6月6日及6月14日刊憲,原定於2019年7月10日通過立法會的首讀程序。惟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於7月2日發言指,由於立法會大樓損毀嚴重,立法會在未來兩星期內都不能舉行任何會議;而特首林鄭月娥按照《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9(2)條於7月12日指名7月19日為2018-2019立法會會期結束之日,因此審議《條例草案》一度受到延誤。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B部(立法會會期、會議及休會待續期間)第11(4)條,「任何法案或其他立法會事項的處理,不受會期結束的影響,可於任何其後的會議恢復處理」,即若立法會主席沒有在休會期間提出會議安排處理該草案,《條例草案》將要等到十月復會後才能被審議。
《條例草案》的目的包括:一、給予香港大學聖約翰學院(下稱「學院」)於財政管理上更大權力;二、給予學院成員法律保障。
《條例草案》首先於《聖約翰學院條例》第4條(權力)(下稱“第4條”)中新增4(3)、4(4),及4(5)三條條文以賦予學院更多權力。第四條現主要允許學院:
- 購買或取得任何土地和物業;
- 有權接受該土地或物業的租賃;
- 可投資任何土地或物業;
- 將屬於學院的土地或物業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條例草案》新增的條文則允許學院(1)借入款項或籌集款項;(2)將屬於學院的任何款項用作投資。
《條例草案》亦於《聖約翰學院條例》第8條(委員會)(下稱「第8條」)後加入8A和8B條文。第8條現允許院務委員會、院長及院士分別設立委員會,並由其認為適合的成員組成。而《條例草案》新增的條例則為保障任何學院成員和於第8條成立的任何委員會的成員。在行使或執行《條例》賦予的權力或職能時,這些人士有關的作為或錯失將免受法律責任。8A(2)條文即表明上述保障乃對個人的保障,並不影響學院就有關作為或錯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