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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就過往會議違憲進行議案追認並對現屆評議會通過遺憾動議 將向基本會員交代事件

2020 年 12 月 1 日

【學苑專訊】二零二零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十次緊急會議於昨日(11月30日)晚上7時於學生會大樓二樓評議會會議室,由署理評議會主席(法律學會代表)張敬生召開。通過任命張為署理評議會主席後,評議會就本年度評議會先前的會議涉嫌違反學生會憲章(Constitution of HKUSU)及評議會議事規則(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作討論,最後就先前多次會議違憲,對現屆評議會通過遺憾動議。為免出現憲制危機,會上亦追認(ratify)先前違憲會議的動議,並交由評議會事務委員會(Council Business Committee)向基本會員解釋今次事件,確保公眾知情權得到保障。

|評議會接獲投訴 繼而發現違憲情況

於第五次緊急會議,根據評議會附例附件(Appendix, By-laws of HKUSU Council)擁有最高順序(highest order of precedence)的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吳家齊召集(convene)舉行會議,之後接收第一號議案,將原來的A3議程(選出評議會主席;To elect the Chairperson of Union Council)的議程調至A4議程(選出評議會榮譽秘書;To elect the Honorary Secretary of Union Council)。評議會其後選出去屆社科學會代表崔俊晟為榮譽秘書,但否決其署理主席一職的申請。行政秘書馬浩天繼而申請出任,議案獲16票贊成、8票反對、3票棄權,但吳認為議案需要以三分二門檻(two-third majority)通過,並宣布否決議案,最後張在27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下,獲委任為署理評議會主席,直至本次緊急會議開始。

張以法律學會代表身分向評議會提交工作文件[1],指出本年度評議會先前可能出現的違憲及違規行為,並且提出解決方案。文件中,張提到基本會員(前任校務委員、二零一八年度大學事務秘書一)李梓成的投訴,李提出兩項質疑[2]:

  1. 根據議事規則[3],會議召集人(convener)只能為選出新任主席主持會議,吳調動議程導致其主持的會議無效;
  2. 馬的議案應以簡單多數制(simple majority)表決,相關議案不應被否決。
    張再以(2.)引伸出 3. 任命張本人為署理主席的議案是否合理。

但張認為李的投訴揭露了本屆評議會一直忽視、更大的問題,因此應首先探討以前可能的違憲情況。在之後的討論環節,張解釋是次討論重點應在違憲(Constitution of HKUSU)而非違反議事規則(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先前的會議中「任命署理評議會主席直至下次會議開始」或「直至七月第一次評議會會議結束」實為違憲,在面對每次任命之間的空缺如何確保評議會繼續運作(例如任命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等),先前評議會選擇「僭建」議事規則,但張認為既然學生會憲章提供兩種情況[4][5],評議會就應優先以憲章解決,而非透過以最高順序的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召開會議解決。張未有統計實際上有多少次違憲情況,但表示由本年度會期首個會議任命時任建築學會代表何梓駿經已違憲。

醫學會代表雷適文提出就違反學生會憲章第七節第五條[4][5],對二零二零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通過遺憾動議,包括對何的任命及以吳召開會議。外務副會長鄭凱盈認為沒有經過討論就直接表決不適當,表示議案被接收(motion on table)後每位評議員就只能發言一次,而張亦未有空出主席身分處理本議程。張表示評議員認為討論不足夠,可以透過程序動議(procedural motion)申請將會議轉為全體委員會(Council Committee)[6]繼續討論,大學堂宿生會代表胡梓彥表示除全體委員會外,議案被和議(second)後亦會開放評論[7]。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楊潔荔認同鄭,表示在未有足夠討論情況下,希望將會議轉成全體委員會,在未有議案被接納時討論限制較少,能鼓勵評議員發言。鄭提出撤回議案,但在12票贊成、14票反對、2票棄權不獲通過。文化聯會會長朱卓楠提出將會以轉為全體委員會,鄭希望朱澄清「委員會」是指哪個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的形式,張表示不理解,全體委員會並非常設委員會,而是將評議會轉為委員會形式,並容許更自由的討論,最後議案在無反對下獲通過。

馬禮遜堂宿生會代表麥晉棋指工作文件提出三個方法,分別為:

  1. 評議會繼續違憲,裝作沒有事發生過;
  2. 評議會表示得悉違憲,在未來自我修正之餘,同時透過追認去解決先前的失當;
  3. 宣布先前所有會議無效(void),並承受嚴重後果。
    二零一九年度評議會主席温銘賢相信不少評議員在麥解釋後依然未能理解,因此問張會否空出主席一職、發言解釋。利銘澤堂宿生會代表郭永皓認同,表示並非所有評議員都像法律學生對相關議題有敏銳的觸覺,亦未必能產生新論點。

鄭希望首先討論採納哪位評議會主席對議事規則的理解,然後透過評議會主席對議事規則的詮釋權解決違例問題,雷追問,鄭指出在議事規則未有出現「出缺(being unfilled or falling vacant)」下,「缺席(absence)」能同時被套用至出缺,透過如此詮釋議事規則就能解決為例問題,不需宣布先前的決定無效。朱指作為署理評議會主席的張現時最能詮釋議事規則,張則提醒主席只能詮釋議事規則,憲章詮釋權落在整個評議會手中。溫詢問動議人與和議人當中涉及違憲的實際情況,同時再重申提出議題的張不應繼續擔任主席,反之應空出主席一職解釋工作文件,儘管自己能透過閱讀能理解文件內容,但張亦不應繼續坐於主席檯主持會議。溫向張提出五個問題:

  1. 何謂「de facto Chairperson/Convenor」?
  2. 講解文件中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UK)的案例,以及為何能被套用至評議會?
  3. 為何公司法(company law)能夠以及有必要被套用?
  4. 套用上述兩個案例為何會引申至遺憾動議?
  5. 詳列涉及的違憲與違例。
    評議會之後以28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獲通過張空出主席一職,並由郭主席會議。

|英國議會案例能被套用至評議會?

張其後於台下闡述文件內容(亦即本文先前於第四段所述內容),就鄭的建議,張指出憲章地位比評議會更高,而就立法原意而言,出現兩條條例[4][5]不可能是多餘,兩者分開就代表出缺(being unfilled or falling vacant)與缺席(absence)存在分野。至於引述兩個案例是為了釋除評議員擔心出現「時空錯亂」的情況,評議會作為立法機關,權力與英國國會(UK parliament)同樣享有無限大的權力。有評議員擔心假若上次會議不合憲會導致是次會議都不合憲,甚至先前透過選舉產生的評議員亦會失去議席,導致評議會空無一人,張引述英國最高法院就巴哈馬的案例,指出在議會的特殊地位下,只有議會才能彈劾或質疑議會,因此撇除惡意(mala fide)使用權力之外,評議會亦應透過追認去自我修正違憲問題,而非將先前所有會議判為無效,張表示假若評議員不擔心後果可以這樣做。張將評議會比喻為人,表示人會做錯決定,但錯誤的決定經已發生,評議會只能向未來看。至於英國鐵路委員會(British Railways Board)的案例則想帶出,是次會議從來未有因先前違憲而消失。

張表示自己未有傾向任何方案,但認為追認方案(方案二)最為合理和負責任,透過追認以往決定,同時向評議會通過遺憾動議。同時,張表示評議會不能恃住有民意授權就依賴釋法,作為「民權化身」的評議會有自我監管的責任,就如獨立的人一樣能夠自由決定所作所為,但評議員一定要遵守前人留下的規則,規則存在必定有其原因。最後將就以往自己犯下錯誤與目睹錯誤發生而未有指出而道歉。

鄭希望張回答溫的問題,認為學生會並非公司,為何公司法能被套用?鄭亦認為評議會職能比英國議會更廣,質疑英國議會案例是否適當。溫澄清先前的發言只是針對張不應主持會議,自己未有反對張的論點。張指公司法與下個議程關係較大,自己有需要將解釋,而英國行使不成文憲法,議會的權力無限大,質疑為何評議會在有學生會憲章下會享有更大權力。張指出評議會在全民大會及公投外為最高權力機關,就如英國議會,而評議會監察中央幹事的職能,就如英國議會監察大臣一樣。評議會代表港大所有學生組織,雖然不是國家,但背後的原則與理念與英國議會相同。朱質疑評議會的民意授權是否足夠對自己通過遺憾動議。

鄭認為兩者不能比擬,評議會監管所有屬會,同時亦有司法、財政等權力,認為假若評議會為純粹的立法機關,作為行政機關的中央幹事就不應有席位,評議員有類似意見的話應在學生會架構重組工作小組中提出,鄭反對評議會往後引用更多其他國家的案例,認為案例只能作為參考,但不能以案例形式引入。張指出中央幹事在評議會享有席位,就如同英國首相需要在議會接受質詢一樣,而張坦承學生會沒有獨立的司法機關,只有不算太獨立的評議會仲裁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這算是學生會制度的缺陷。另外,張重申援引案例沒有約束力,僅認為在兩者高度相似下能作類比,並反問假若不援引其他國家,難道要引用其他大學的例子?行政秘書馬浩天認同能與其他國家例子比較,但不明白為何要在此討論,現在並非進行評議會重組,張認同,表示自己只是引用作參考,有興趣作學術研究不需在此討論,但違憲下選擇不參考其他案例並不理想,特別在需要向大家解釋是次會議依然存在,避免產生悖論(paradox)。假若評議會能就自己的過失作出懲處能為屬會樹立榜樣,因此建議就違憲通過遺憾動議。

雷認為在第一次會議任命何為署理主席就已經開始違憲[5]:
署理主席任期過長或短:ocm1、ocm3-5、ecm5-8
由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召開會議:ocm3-5、ecm6-8

鄭認為討論重心在於會議召集人吳是否享有署理主席的權力,鄭坦承先前會議出現程序問題,但反對吳有權行使評議會主席權力,假若上述問題能被這樣解決,往後任何問題都能以同樣方式被解決。溫建議修改議案,指明當中涉及的會議與憲章條文。張表示問題在於違憲,自己提出的解決辦法絕非凍結憲章或規例條文,而是純粹容許先前錯誤於相關條文下發生,同時由於相關條文未有列明吳在有另一名署理評議會主席召開會議要如何處置,因此只能以當中隱含的意思去解釋,張強調評議會應表明知悉錯誤與改正的決心。之後張建議限制討論時間同時重申接納議案(motion on table),並將討論集中於應否通過遺憾動議,主席同意。會議其後進入諮詢環節。

朱建議將議案範圍收窄至第五d條[5],並在無反對下獲通過。最後修正議案在無反對下獲通過,評議會就二零二零年度評議會違反學生會憲章第七節第五d條[5]通過遺憾動議。二零一八年度評議會榮譽秘書沈中傑在議案通過後以基本會員身分發言,表示評議會對自己通過遺憾動議史無前例,認為單純通過議案不會令基本會員明白,希望在座評議員的屬會對自己的會員負責,會在其後向會員解釋事件。溫表示這是史上第一次評議會因程序失誤而被通過遺憾動議,自己邏輯上就可行性有所保留,但認為理論上能夠實行。溫認為單靠遺憾動議未能解決,評議會應作其他相應行動,並以其他方法重申相關憲章條文如何詮釋,避免往後繼續重複。李質問主席「有冇搞錯」,認為在作出對自己通過遺憾動議「如此可恥」的議案後,評議會應向基本會員作書面解釋,而評議會應繼續討論書面解釋由誰撰寫、內容、字數等問題,而非無所事事的等待,作為主席的郭澄清討論尚未結束,當時是在等待其他評議員發表意見,稍後會有相應行動。

|評議會追認違憲會議通過的議案

雷動議追認本年度評議會所有被通過的議案,張認為以往通過的議案均為違憲,就算沒有即時後果,形式上評議會依然需要進行追認,但朱提出撤回議案,認為需要首先探討過往議案是否有效,胡認同需要討論,內務副會長李沛聰認為討論離題,討論前需要首先撤回追認議案,追認議案在無反對下被撤回。

鄭提議以備忘錄形式,為將來出現類似情況的屬會提供參考,尤其在評議會首次使用「追認」一字,鄭提醒是次議案將由奠定作用。朱提出將本年度所有議案視為失效(void)。社會科學學會代表羅希潼質疑議案的可行性,認為議案失效將導致評議員失去資格,屆時將無法通過有效動議。溫認為動議違反議事規則[8],因此主席宣布議案失效(lapsed)。朱在動議將今次會議以外、本年度所有議案視為失效,胡指出先前會議失效將同樣導致第一位署理主席何梓駿的任命議案失效,部份評議員會同樣失去議席,最後議案以2票贊成、34票反對、0票棄權,未得三分二門檻被否決,只有動議與和議的朱與文化聯會代表二陳穎亨投下贊成,其餘評議員包括校園傳媒均表示反對。

之後雷再次動議追認整屆評議會所有被通過的議案,麥希望透過追認向屬會確認這是評議會的最終決定,楊認為評議會需自我監察,因此使用「追認」合適,張澄清評議會之上還有全民大會與投票,儘管成功舉辦機會不大。最後在無反對下,評議會通過追認本年度先前通過的所有議案。

鄭提出交由修憲委員會討論追認範圍,朱和麥表示認同。鄭認為於是次會議草擬向基本會員解釋的內容過於倉促,提醒有興趣的評議員可以與評議會事務委員會提出,學生福利秘書陳學霖建議交由評議會事務委員會草擬,之後由評議會確認。

之後會議進入議程B2,會議重新由張主持,投訴人李梓成闡述投訴信內容後,吳承認自己的疏忽,但不認同因表決方式出錯而將議案視為失效。朱認為根據先前討論,認為即使表決方法出錯與否,評議員當時都有責任檢視通過分析是否正確,但當時未有人提出,如果現在才追究就非常不合理,應該視為整個評議會的過失,而非吳一個。李沛聰詢問如果評議會沒有任何異議,是否就等同默認當時召集人等同署理評議會主席,評議會回復考慮將召集人的職權都放於修憲委員會討論,吳認為工作文件並非希望重新定義召集人,議事規則亦清楚列明,自己先前並非以召集人身分,而是以署理評議會主席身分召開會議。李梓成認為評議會首先需要決定投訴是否成立,然後再考慮有何後續行動,先前評議會的行動經已足夠,現在評議會需要處理的是投訴是否成立,然後去決定是否有任何後續行動,例如向基本會員解釋等等。鄭認為投訴成立,而先前的議程經已解決,因此建議評議會將事項交由評議會事務委員會處理即可。署理評議會主席亦認為先前討論經已顯示投訴成立,相信跟從先前的討論結果就能解決李同學的疑慮,最後會議在未有評議員發言下結束。

註[1]: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1/folders/1-0rYe_vizbUV_CHlxyujyQ-eAg-Xfcmp
註[2]: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1/folders/1-86GOJSXqU9j-BV-aBJkTPSCfw1r8pgL
註[3]:Order 2, Section A, 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 “In the absence of the Council Chairperson, Councillo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may elect one among themselves to act as Council Chairperson of that particular meeting; the person so elected shall enjoy all powers conferred by these Standing Orders on the Council Chairperson at that particular meeting. The Councillor with the highest order of precedence shall act as convenor of the meeting for, and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electing an acting Council Chairperson.”
註[4]:Article 5(c), Section VII, Constitution of HKUSU: “In the event that the Chairperson of the Union Council vacating the chair or in his absence, the Union Councillo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may elect one among themselves to act as Chairperson of that particular meeting.”
註[5]:Article 5(d), Section VII, Constitution of HKUSU: “In the event that the Chairperson of the Union Council being unfilled or falling vacant, the Union Council shall appoint an acting Chairperson before a new Chairperson is elected at the subsequent Union Council Meeting.”
註[6]:Order 4, Section G, 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 “Save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uncil Chairperson, no Councillor or Observer shall be allowed
to speak more than once upon any motion except: (Amended in CM4 2017)
a. In Committee; or
b. In personal explanation (as provided in Section G (IV) (22) (b)); or
c. In the case of a proposer of the Original Motion in reply (as provided in Section G (I) (14)).”
註[7]:Order 2, Section G, 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 “When a motion is open to debate after it is seconded, any Councillor or Observer who wishes to speak on the motion shall signify his/her wish by raising his/her hand.”
註[8]:Order 2, Section H, Standing Orders of HKUSU Council: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uncil can only be rescinded, negatived, destroyed or amended with a two-thirds majority of the Councillors voting for it on subsequent mee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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