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二零二一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一次常務會議今日(2月28日)下午2時於學生會大樓二樓評議會會議室召開。
|鄧悅昕申請出任署理大學事務秘書 會眾就其職位之必要性提出質詢
去屆大學事務秘書(一)鄧悅昕申請出任署理大學事務秘書,填補周年補選前的空缺。鄧表示希望能夠維持大學事務委員會的運作,並持續與校方溝通。同時,鄧亦指出大學事務秘書為校方的直接聯絡人,以往校方亦有與該職位的同學進行即時會面,因此自覺有需要出任署理大學事務秘書。有評議員質疑委任署理大學事務秘書的必要性,不明白鄧為何在署理會長、財務秘書、學生福利秘書以及行政秘書均未有人申請出任的情況下,選擇申請出任署理大學事務秘書,而非上述四個職位之一。去屆行政事務秘書馬浩天指,若署理大學事務秘書成為唯一中央幹事會署理幹事,評議員該考慮其能否代表全體同學,並處理上述四個職位之職務。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則提醒,《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下稱《憲章》)已清楚列明大學事務秘書之職權 [1] ,事實上大學事務秘書並沒有權力處理上述四個職位之職務。亦有評議員指出,《憲章》說明評議會可限制署理幹事之職權 [2] 。馬續指,大學事務委員會主席可透過評議會委任,而非必須署理一名大學事務秘書再由其擔任 [3] 。議案終在19票贊成、0票反對、6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議案通過後,去屆會長葉芷琳評論指,學生會中央幹事在正常情況下須由逾一萬七千位同學投票選出,而評議會在只有二十餘名評議員的情況下便委任幹事成員,當中的討論過程更只有數人表達意見,顯示評議員對學生會運作及事務不夠熟悉。葉表示對評議會目前的討論氣氛感到極度遺憾,希望評議員反思。葉續指,評議員不能單以「是否適任」作為委任的唯一條件,更要考慮委任這一個職位背後的意義及影響。
|文化聯會代表(二)陳穎亨申請出任署理財務秘書遭否決 其對職責的了解程度成主要考慮因素
文化聯會代表(二)陳穎亨申請出任署理財務秘書,起初會中只有數人提出質詢。就此,去屆利銘澤堂宿生會代表郭永皓指出,縱然委任署理財務秘書為當務之急,但不能凡有人申請出任就貿然通過動議,故鼓勵評議員多加質詢。郭亦不同意評議會主席張敬生「評議員不應在申請人資歷上作出太多討論」之說,認為即使陳曾擔任校園電視網絡發展副主席兼榮譽司庫及文化聯會的財務秘書,以往獲一定民意授權,仍不代表陳有充份的民意授權於現時擔任署理財務秘書一職。郭重申財務秘書對學生會整體運作的重要性,指評議員不應為「一兩個月的便利」而倉促通過委任署理財務秘書的議案。
陳指自己尚未與往屆財務秘書交接(「flow莊」),故葉詢問陳是否了解香港大學學生會的財政資源從何而來,並指學生會財務事項及程序繁複,質疑陳是否有能力處理。陳回應指,自己現時的確未夠了解,但會儘快跟進。有評議員認為最大的考慮因素並非陳的個人能力是否足以勝任財務秘書,而是陳目前對學生會財務秘書的職責並不熟悉,故提議陳先了解財務秘書的職責再申請出任。最後議案以5票贊成、18票反對、2票棄權遭否決。
註 [1] :《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第八章第四條F列明各學生會中央幹事的職責。
註 [2] :根據《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第八章第七條,在中央幹事會幹事出缺的情況下,評議會應委任署理幹事,其署理幹事擁有與幹事同等的職權及職責,惟評議會可以作出限制。
註 [3] :根據《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附例》(下稱《附例》)第六章第十條,大學事務委員會主席須由其中一位大學事務秘書出任,惟根據《附例》第一章第五條,評議會亦能以超過三分二的評議員投票為基礎(two-thirds majority vote),暫時凍結《附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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