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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開花: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案件下月裁決

【學苑新聞】2019年11月10日,有民眾於旺角響應「八區開花」活動。四名男子分別被控以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等罪,其中香港大學三年級生劉俊樂(第二被告)被控非法集結。案件今(8月9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七日審訊,庭上控辯雙方分別就早前提交的結案陳詞作出補充。

|辯方質疑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控方案情指,當晚約九時十五分,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有人非法集結,並於晚上九時半演變成暴動,暴動持續約四分鐘,而四名被告亦於其間被捕。

第一被告王嘉麟的代表律師於陳詞中指,控方證人一警員C的證詞「既不可信亦不可靠」。三次錄取的供詞中有大量不吻合之處,質疑警員C的供詞只是臨時堆砌, 誇大其詞「誣蔑」第一被告。法官李慶年建議辯方呈上警員C的三次供詞作輔助證據,惟遭控告反對,指供詞前後有出入,故不能確定其能否作為輔助證物。王的代表律師亦指控方第二、三及四證人的證詞不可靠,希望法庭全盤否定控方證人證詞。

其第二被告劉俊樂的代表律師同意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師就警員C證詞的分析,並指「即使警員C的證詞可信,亦並不可靠」,而控方證人二、三及四的證詞為「既不可信亦不可靠」。劉的代表律師指出,控方第二證人羅健豪警長的證供中稱劉在被截後「轉身逃跑」,但新聞片段中劉無任何反抗的反應,故質疑其供詞誇大其詞,並不可信。而羅對於懷疑為劉的男子的衣著描述與劉被捕時的衣著並不相符。羅指男子身穿不開胸的圓領白色上衣,惟證物顯示劉其時身穿白色開胸上衣。另外,劉的代表律師亦指出控方第四證人陳姓女警於庭上的證詞基本上只是「背頌」口供,而非基於當日的記憶而作供。而陳在當日的時間、執勤路線和白衣男子出現次數上的證詞亦與其餘證人有所出入,因此陳的證供亦「不可靠且不可信」。

第四被告鄧如良的代表律師則表示控方第五證人警員B的證詞並不可靠。警員B即使能準確認出鄧被捕時的衣著,但鄧當時的衣著與大部份聚集人群相同,難以證明警員B所指對其進行襲擊的男子為鄧。

|控方反駁指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間 證供有出入仍合理

主控官伍淑娟回應上述辯方質疑時指,當晚的情況混亂,許多事情於「電光火石」間發生,而證人觀察現場狀況時亦會受到不同的其他環境因素影響,方會出現部份證人證詞與新聞片段中的客觀事實及其他證人證詞有所不同的情況,故認為證人仍然可信,希望法庭接納。伍又指,三名被告 [1] 選擇不作供意味著被告對於控方所提出的證據無任何反駁,亦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故建議法庭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有罪推論」。

控方陳詞中,提及第二被告劉俊樂及第四被告鄧如良被捕時,身上均有數個口罩,而因當時未有口罩令,故(攜帶數個口罩)足證被告有意圖犯罪並以口罩掩飾身分。惟法官李慶年聞言,即指出劉被捕前後均未有佩戴口罩,稱控方「立場矛盾」。

|控方提出「被告逃跑」等同「被告有犯罪行為」

控方其後以第一被告王嘉麟於被截查時「轉身逃跑」,推論其曾於該地進行非法行為。其代表大律師反駁指,警員C追捕被告時並無對王表達「警察,咪郁!」等的字眼,加上在2019年的社會氣氛下,王選擇逃跑為合理決定。法官李慶年遂要求控方提交更多以「被告逃跑」作為定罪理據的案例作參考。

案件將於9月1日下午二時半在區域法院進行裁決。

註:

  1. 第三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故與其餘三名被告分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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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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