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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暴動罪成 官斥求情欠悔意

【學苑新聞】2019年11月,十七名被告被指於警方封鎖理工大學期間逃脫,及後於科學館被捕。港大畢業生梁子揚及另外兩名被告許寧軒、張達榮被控參與暴動,昨(1月3日)在灣仔區域法院於審訊開始前承認控罪,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梁另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案件押後至1月18日判刑,其間三人需即時還押。

事件被分拆成多宗案件及控罪。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昨要求控方修訂案情撮要,補充各被告的衣著以及攜有的裝備等資料。辯方今進行求情。

|官質疑梁並無悔意

代表梁子揚的大律師今呈上一封由梁撰寫的信件,當中梁指自己作出了不智(unwise)的決定,假如可以重新選擇,將會「選擇不同的道路」(choose another path)。法官陳廣池質疑梁並無悔意,稱梁只承認自己作出了「愚蠢」的選擇,惟沒有表示自己「做錯」。陳質疑被告所指的其他選擇或為改以另一方式參與暴動,使自己得以如不少參與者般逃脫。

辯方大律師強調梁的信件及認罪行為已展示悔意,並指梁的意思為不會再選擇作出違法的行為。法官其後質疑梁並非錯誤用字,並指從其主修多種語言、成績優異的學歷可見,其語文能力較平常人好,為「語言天才」,故其用字反映梁欠缺悔意。辯方指,梁已於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法庭不必以此一角度演繹梁的意思。

|官:身處現場等同鼓勵暴動

辯方大律師指,就梁的一項暴動罪名,其控罪內容只涵括梁於11月18日的行為,故法庭於決定量刑起點時,應集中考慮梁當日的行為。法官陳廣池表示不可「抽離前因情況」,被告並非「空降」至現場,故須考慮暴動的整體情況。

辯方同意陳指,由於警方已於11月17日封鎖理大,故梁當日已身處現場,惟理大校園面積大,各處發生不同事件,沒有證據顯示梁於17日已經開始參與暴動。陳回應指,身處暴動現場對其他參與者而言已等同鼓勵,而法庭已考慮梁當時的衣著及裝備;陳又指暴動有流動性,得以離開暴動現場的人曾於一定程度上參與暴動。

辯方援引同一事件分拆後的另一案例,指該案法官黃士翔接納身處理大現場或有無辜原因。陳回應指,該案為區域法院案件,對本案無約束力。辯方大律師其後補充,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梁擔當號召角色或曾投擲汽油彈,其與警方發生衝突的時間短,亦有與之保持距離,故其主要目的為逃脫而非傷人。

就梁的另一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辯方指梁持有的扳手乃用作協助非法進入,而上述的暴動罪已顧及此罪責,故希望法庭判處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另外兩名被告許寧軒、張達榮同樣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三人各自被控另一項暴動罪,該控罪經認罪協商後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1月18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灣仔區域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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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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