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港大校監李家超6月27日通過修訂港大規程,增訂「損害大學聲譽」(to bring the University into disrepute)條款作紀律委員會可處理之「罪行」之一。是次修訂亦更改紀律委員會構成,其中,學生代表將繼續由教務長委任,而港大在呈交立法會的文件中透露,學生代表將由原本學生會評議會提名改由選舉產生。修訂案將於6月30日刊憲,並於7月5日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審議,如無議員反對,將於10月20日起實施。
港大於呈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指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已參考本地和海外大學。港大去年回覆本報查詢指,相關修訂目的是「加強機制有效維護大學聲譽」。
修訂亦大幅更改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的3名教務委員會成員原由教委會20人小組中依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出任。修訂後,教委會小組將改為30人教師小組,使所有教師均有資格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 [1]。港大指教委會已通過「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該程序規定教師小組將由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主席(共10名),和每個學院提名的2名教師(共20名)組成。
委員會的另外2名學生成員過往由學生會評議會提交的20人名單中依位次出任,修訂後改由教委會委任之30名學生中委出其中2名。「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亦規定,30名學生將由每個學院選舉產生,各學院選出3名學生,其中包括至少1名本科生和1名研究生。港大去年回覆本報查詢,指增加學生和教師小組人數可讓更多成員參與,亦可提升組成委員會和處理投訴的效率,而選舉產生學生代表亦會「更具代表性」。
港大於文件中指,修訂內容已「按內部程序」由港大有關學系、學院、校務委員會、教委會及校董會通過,惟校方未有廣泛諮詢學生。
校委會本科生代表戚由康回覆查詢,指強烈反對是次修訂。他指現行機制已能涵蓋學生違規行為,不需要增訂「破壞大學聲譽」條款。他更批評該修訂用語「空泛含糊」,實際影響取決於校長如何行使權力,故修訂為同學帶來不必要的憂慮。戚另稱,他認為移除學生會評議會的任命權「只是各大專院校近日藉修訂大學條例『去學生會化』議程的冰山一角」。
教委會本科生代表王則銘和曹紹棠指教師小組的選擇方式尚不清楚,若學生於此程序沒有發言權,或會限制學生在大學管治中的角色。王和曹另批評移除學生會評議會的任命權會減少學生在紀律程序中的自治權,亦對學生代表選舉的投票率表示憂慮。
紀律委員會根據香港大學規程XXX委出,專責處理對學生的紀律投訴。任何投訴均由教務長轉交校長,由校長決定是否召開委員會處理投訴。現時規程下,委員會包括三名教委會小組成員及兩名學生成員。紀律委員會裁定「罪行」成立後,可作罰款、停學、逐出大學等處分 [2]。
注:
[1]: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2條(9)及香港大學規程XII第1段,「教師」指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以及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
[2]:香港大學規程XXXI 第 4(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