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規程:新增「損害大學聲譽」為罪行 更改紀律委員會構成 料10月生效
港大校監李家超6月27日通過修訂港大規程,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作紀律委員會可處理之「罪行」之一。是次修訂亦更改紀律委員會構成,其中,學生代表將繼續由教務長委任,而港大在呈交立法會的文件中透露,學生代表將由原本學生會評議會提名改由選舉產生。修訂案將於6月30日刊憲,並於7月5日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審議,如無議員反對,將於10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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