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港大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擬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作紀律委員會可處理之「罪行」,亦更改紀律委員會組成方式。修訂案正於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審議,校務委員會本科生代表戚由康、教務委員會本科生代表王則銘及曹紹棠、畢業生議會主席麥東榮等十六位校董今(8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反對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亦對規程未有明文規定紀律委員會學生代表由選舉產生表示關注。
十六位校董於意見書中表示「強烈反對」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對於校方表示已參考其他專業組織和院校的類似規定,他們回應指,未有提供足夠背景資料下,此解釋或具誤導成份:專業組織和院校之宗旨本質不同,而學術與言論自由對推廣知識至關重要,大學應接受合理的批評,若校方不當運用權力,便會扼殺自由討論的文化。他們續指,現有「罪行」(例如中斷教學、毆打或誹謗大學成員)均不為任何社會之道德規範所接受,損害大學聲譽無法相提並論。他們亦指,校長或其代表發出命令之準則非常模糊,甚至完全沒有準則;校長的酌情權過大,令學生深感擔憂。
於立法會小組委員會7月26日的會議上,首席副校長王于漸拒絕為損害校譽舉例,稱「負面影響」之定義會隨社會價值觀及環境改變,又稱現時為「一個好數碼嘅年代,好小嘅事情都可能造成好大嘅影響」,只要言論不是「冒犯式」和「侵害式」,學生便有言論自由。
十六位校董亦對紀律委員會任命機制的修訂有所保留。紀律委員會的兩名學生成員過往由學生會評議會提交的20人名單中依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出任,修訂後改由教委會委任之30名學生中委出。教委會通過之「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規定,30名學生將由每個學院選舉產生。他們表示,同意在學生會不能如常運作的情況下,紀律委員會學生成員以選舉產生最為妥當,但既然現行規程明文規定校委會和教委會之學生成員由選舉產生,難以理解校方不直接在規程內規定紀律委員會學生成員由選舉產生的原因;現時修訂意味着教委會日後可不經立法會修改任命程序。
另外,首席副校長王于漸曾於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解釋,因為小組成員有機會因利益衝突或時間問題無法處理案件,故取消依位次任命委員之規定。十六位校董於意見書中反對該修訂,認為紀律委員會須有一個清晰的任命機制,否則不論實際上或觀感上,教務長在任命委員時或可運用不受限制的權力,刻意對某人不利。
十六位校董另指,基於院校自主,立法會一般情況下不應輕易否決校方提出的修訂,亦不應未經校方同意修改法案內容,故無意邀請立法會否決規程修訂議案,惟校董從無機會就是次重大修訂有意義地交換意見,而他們作為民選產生的校董,須向選民及大學負責,所以仍決定提交意見協助立法會審議條例。修訂規程由校監李家超於6月27日按校董會的建議訂立。校委會本科生代表戚由康回覆本報查詢指,校董會一年只舉行一次常規會議;除了有權在會議通過決議外,亦不時以傳閱方式決議,惟表示受限於保密原則,未能透露更多詳情。
簽署意見書之校董為校委會本科生代表戚由康、教委會本科生代表王則銘及曹紹棠、畢業生議會主席麥東榮、畢業生議會書記陳和順、畢業生議會常委陳家健、陳紹斌、傅景華、葉劍青、賴振鴻、劉建中、廖振華、吳國華、舒盛宗、徐巧明和黃繼東。
修訂案若如期於立法會通過,將於10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