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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校譽修訂案:立會公佈校方書面回應 補充禁止學生行為之命令詳情及紀律委員會委任方式

2023 年 8 月 9 日

損害校譽修訂案:立會公佈校方書面回應 補充禁止學生行為之命令詳情及紀律委員會委任方式

【學苑新聞】港大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擬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作紀律委員會可處理之「罪行」,亦更改紀律委員會組成方式。立法會《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小組委員會於7月26日召開會議,與校方人員討論相關修例。立法會秘書處前日(8月7日)公佈下次會議議程,並附上校方就早前會議討論內容所作之書面回應。其中,校方指,校長一向有權禁止可能但尚未發生的不當行為,此權力於修例後亦適用於可能「損害校譽」的行為。校方回應有關從學生小組中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程序之查詢時,僅列出選擇成員之條件,並稱學生小組成員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教師小組方面,除非需要替補,所有案件將由相同的三名教師參與聆訊,每半年輪換;不論教師或學生小組,均未提及原有條文中「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字眼。

|校方:校長或其代表有權命令禁止尚未發生的不當行為

修訂擬規定,對於學生任何行為,若校長或其代表「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會導致」損害大學聲譽,或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 [1] 「合理地信納屬」損害大學聲譽,並作出命令禁止該行為,而學生不遵從,即可作為投訴的理由。校方解釋,上述用詞應理解為:校長或副校長(擬改為校長或其代表)有權命令禁止尚未發生的行為,而主管人員或教師則只能命令禁止已發生之行為。校方亦表示,上述字眼乃考慮大量師生的意見後才確立,自有關規程於1971年刊憲以來沒有改變,並稱其提供了一項「預防措施」,以制止「可能導致不當行為的行為」。

早前會議上,有議員關注將校長或副校長發出命令的權力授予校長或其代表的原因。校方解釋,鑒於大學活動的增多以及校長的繁重工作,校長未必能及時發出命令,故作此修訂;又指校長代表的人選將取決於實際情況和不當行為的性質,而校長通常會考慮授權予大學主管人員。換言之,大學主管人員將有機會獲授權命令禁止尚未發生的行為,而以往規程中,此權力限於校長和副校長獨有。

校方亦指,該等「命令」之精神為確保學生了解哪些行為被禁止,故無特定規格,惟須以書面形式「清楚表達其內容和文意」。

|校方終公佈委任方法 三教師半年輪換 學生委員委任方式未盡清晰

修訂擬刪去現有條文中,教務長須從最高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的教委會小組(擬改為教師小組)成員和學生小組成員中委出紀律委員會成員的規定。早前會議上,有議員詢問最新的委任方法,校方終於書面回覆中公佈詳情。

修訂擬將現時20人教務委員會小組改為30人教師小組,使所有教師均有資格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校方於書面回覆表示,教務長從教師小組委出成員時,會先將院務委員會主席(共10人)及每個學院提名的兩位教師(共20人)分別組成兩個名單,均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院務委員會主席名單中的首兩位將輪流擔任紀律委員會主席,每次任期半年,惟若其學院之院務委員會主席過往三年曾連續半年擔任紀律委員會主席,則不可出任該職。兩位主席將於存在利益衝突或無法處理特定個案的情況下互為替補,惟校方未有交代其他院務委員會主席可否替補,故未知兩名主席均不能參與時如何解決。四位被提名教師將分別出任紀律委員會的上、下半年(分別稱為A、B組)的其餘兩個教師席位,惟每個時期的兩位教師成員不能來自同一學院。任何被提名的教師均可在這四位教師存在利益衝突或無法處理特定個案時替補。

學生小組方面,由選舉產生的30名學生小組成員同樣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召開紀律委員會時將委出兩位成員,兩人須符合以下條件:時間許可、不存在利益衝突及與被投訴學生所屬學院不同。

校方僅指被提名教師名單和學生名單將按英文字母排列,但未有直接確認將依排列順序委任符合條件的成員。首席副校長王于漸曾於早前會議上稱,擬刪去現有條文中教務長須委任「位次最高」的小組成員為紀律委員會成員的規定,乃因委任時需考慮時間是否許可和利益有否衝突。不過,現時規程已規定若任何委員在處理的案件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則教務長須委任下一位次的小組成員 [2];是次修訂亦已增訂:小組成員在接受委任後方正式成為委員。

|紀律委員會名單仍未公佈

另外,規程 XXX 規定教務長須於每年的7月1日前公布委員會成員名單,名單須列出各成員在其各別小組內的位次。去屆紀律委員會教委會小組及學生小組成員的任期早於今年6月30日結束,惟截稿前教務長仍未公佈名單,亦沒有回覆本報查詢。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下一次會議定於8月23日舉行,屆時將討論校方回應。


注:

[1]: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2(9)條及香港大學規程 XII 第1段,「教師」指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以及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

[2]:香港大學規程 XXX 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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