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管治架構新聞

港大規程:校方拒採納十六校董意見 立會小組會議未經討論下同意修訂

2023 年 8 月 23 日

【學苑新聞】港大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擬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作紀律委員會可處理之「罪行」,亦更改紀律委員會組成方式。立法會《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小組委員會今(8月23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校方於書面回覆回應十六位校董早前(8月8日)提交予立法會之意見,但迴避意見書部份質疑。會議未經討論下同意修訂內容,委員會主席鄧飛擬於10月18日的立法會會議動議微調修訂草案字眼,修訂案料於10月20日實施。

|校方稱現有政策足以保障學術自由 未有正面回應有關校長酌情權過大之問題

十六位校董於意見書表示,學術與言論自由對推廣知識至關重要,並質疑若校方不當運用「損害大學聲譽」所新增之權力,便會扼殺自由討論的文化。校方於書面回覆稱,大學成員要「以誠信和公平的態度行事」,並負上《學術自由政策》(下稱《政策》)所規定之責任,其自由方受保障。《政策》列出16項港大成員可行使的學術自由及相應責任 [1],其中包括「對大學各級管治及事務提出質疑」的自由,相應責任為「參與理性及建設性的討論以解決問題」;「積極參與大學管治」的自由,相應責任為「遵循妥為作出(properly reached)的決定」。校方亦表示,教委會於今年4月通過《學術行為守則》(下稱《守則》),將於新學年向學生公佈,概述對學生行為的期望。

就運用損害校譽條款,十六位校董質疑,校長或其代表發出命令之準則非常模糊,甚至完全沒有準則,以至校長的酌情權過大。校方回應時僅稱,校長或其代表行使權力時會「考慮」《政策》及《守則》的原則,並稱增訂損害校譽條款亦為希望「教育學生了解不當行為可帶來的嚴重後果」。

十六位校董亦稱現有「罪行」均不為任何社會之道德規範所接受,損害校譽無法相提並論。校方未有就此點作出回應。

|校方稱不於規程註明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產生方式提供「必要的靈活性」

十六位校董指,現行規程明文規定校委會和教委會之學生成員由選舉產生,表示難以理解校方不直接在規程內規定紀律委員會學生成員由選舉產生的原因。校方稱,由於規程過往未有規定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如何選出學生成員,故「遵循相同的原則」,不於修訂建議明確地規定學生小組的選舉機制。校方又稱,不具體規定選舉方式為教委會提供了「必要的靈活性」:因「很難保證」30個學生成員席位可否每年全數選出,故若沒有足夠的學生成員被選出,教委會則需要任命「可能是通過選舉以外方式產生」的學生成員,惟校方未有提及只會在此情況下「通過選舉以外方式產生」學生成員。校方在早前提交予立法會的摘要中提及,教委會已通過「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程序規定學生成員以選舉產生 [2],惟相關文件並未公開,亦可被隨時修訂。

|校方:刪除最高位次亦為「提高靈活性」

修訂擬刪走現有條文中,教務長須從最高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的教委會小組(擬改為教師小組)成員和學生小組成員中委出紀律委員會成員的規定。十六位校董質疑,條文未有清晰列出委出機制。校方沒有正面回覆,僅再次稱被提名教師名單和學生名單將按英文字母排列,未有直接確認是否依排列順序委出兩條名單符合條件的成員,並稱修訂「保持了透明度」並「提高靈活性」。

|校董會無共識下傳閱通過修例 未曾開會討論

校方表示,修訂案於去年9月經校董會以傳閱方式考慮,三位校董不同意草案,亦有校董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審議修例,惟校董大多數反對,終在未召開會議下批准修訂草案。

委員會主席鄧飛擬於10月18日的立法會會議動議微調修訂草案字眼,若草案如期通過,將於10月20日起實施。校方至今未向學生公開諮詢。


注:

[1]:Academic Freedoms and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https://hku.hk/about/policies_reports/acad_freedom/acad.html

[2]:就《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呈交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https://www.legco.gov.hk/yr2023/chinese/brief/hku202306_2023062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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