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前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被控違反《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交替控罪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煽惑傷人(控罪詳情為「煽惑他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察或警隊人員或導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早前(9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謝沈智慧席前開審,四人承認交替控罪,否認「宣揚恐怖主義」控罪,後者獲控方撤銷。法庭今(14日)開始處理求情,法官質疑辯方提出之認罪扣減準則有違指引性案例(guideline case),要求辯方於下週一下午四時前就此問題呈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下週三(20日)早上十時半,屆時繼續處理求情。
|部份辯方法律代表指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刑期 官質疑有違指引性案例
庭上,法官表示不同意部份辯方大律師於書面陳詞所指,被告因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刑期。法官指,受上訴庭指引性案例 HKSAR v Ngo Van Nam 約束,被告於定下審期後認罪只能獲 20-25% 刑期扣減,法官遂質疑辯方有否任何有力理據說服其作偏離案例指引之減刑。代表郭之大律師表示,郭曾更換整個法律團隊,故未能更早認罪。法官反駁稱,郭於第一次審前覆核表示將改變認罪意向,方需更換法律團隊,法庭亦因此需要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此舉耗用法庭更多時間及公帑,亦拖延訴訟各方之進度。郭之代表大律師回應指,更換法律團隊導致郭當時未能達成「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法官反駁稱,控辯雙方達成的協議並非「認罪協商」;「認罪協商」只適用於同時分別被控多項控罪的被告,而此案中,「煽惑傷人」為交替控罪,不能與主要控罪(即「宣揚恐怖主義」)同時罪成,控方亦不可能拒絕四人認交替控罪(除非撤銷交替控罪)。法官遂要求辯方法律代表於下週一下午四時前呈交書面陳詞,就偏離案例指引減刑及此案是否牽涉「認罪協商」提出法律觀點及案例。
|杜林之代表大律師擔心押後判刑或導致其不能獲非監禁式刑罰 官質疑條文是否適用於此控罪
杜林之代表大律師於書面回覆指,若於9月17日(即杜林21歲生日)後判刑,杜林便不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保障(即對「任何⋯⋯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法官質疑「傷人罪」為附表3所列之例外罪行,故第109A條不適用。杜林之代表大律師回應指,「煽惑傷人罪」未被列為例外罪行,而附表3列出的罪行有部份為預備性質罪行(inchoate offence),故其隱含意思為:非所有預備性質罪行(如煽惑傷人)均為例外罪行。法官回應指辯方需要提供法律依據(legal authority)。
|辯方大律師指此案為「好人最壞的一刻」 法官表示接受此求情理由
法官另質疑四名辯方法律代表均指被告為優秀學生,是否代表被告若非天資聰穎則不值得減刑。杜林之代表大律師解釋指,陳詞只希望證明被告之良好品格,又指,此案為「好人最壞的一刻」(good people in their worst),為個別誤入歧途的事件(single fall from grace)。法官回應指自己可接受此求情理由。
法官亦要求各方就判刑原則作書面陳詞,指有案例支持此類案件判刑時須考慮阻嚇公眾及懲罰等原則。法官另表示,為須對四名聰明的年輕人判刑感到難過(very sad that I would be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惟四人須為摧毀自己的未來(ruined their future)負責任,而辯方大律師提出之求情理由亦須有法律依據。
|辯方呈交涉案評議會會議之網上觀眾人數
法官週一提及,「煽惑」行為的受眾人數為其中一個主要量刑因素。代表杜林的大律師今向法庭呈交涉事評議會會議的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直播資料。辯方指,校園電視於事發翌日(7月8日),保安局發譴責聲明後已下架涉事錄影,而該錄影與直播亦只累積122次觀看。
|控方於週一庭後呈交新案情撮要 官斥做法不可取
本週一庭上,法官多番批評控方案情撮要有多處文法錯誤,無法理解,故接手宣讀並修改案情。法官今於庭上指,開庭前收到控方提交的修訂案情撮要,行文與早前宣讀的案情有出入。官直指控方於被告同意案情且承認控罪後,仍修訂案情的做法異常(extraordinary),此案情從未於庭上宣讀,各被告亦未於庭上同意該案情,故她不會於量刑時考慮控方新提交的案情撮要。
|評議會哀悼梁健輝後 校方不再承認學生會 警方拘捕四人
2021年7月7日,學生會評議會召開第三次緊急會議。會議開始前,評議會為梁健輝默哀一分鐘,會上通過「就梁先生的逝世表示深切哀悼、向梁的親友表示深切同情及慰問,並感激梁為香港作出的犧牲」之議案。議案通過後,杜林發言指希望所有評議員及香港人「銘記真相」,容則對梁致敬。翌日,校方「強烈譴責」評議會「美化暴力襲擊」,時任行政長官兼時任校監林鄭月娥及保安局亦譴責學生會;時任校務委員會主席李國章向傳媒表示「歡迎」警方國安處調查評議會。9日,學生會召開記者會,就議案鞠躬致歉並請辭。10日,評議會召開會議,會上撤回議案,學生會幹事會及多名評議員辭職。13日,校方再次「強烈譴責」評議會,稱其「損害整體港大社群的聲譽和利益」,宣佈不再承認學生會。16日,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員持法庭手令進入香港大學學生會綜合大樓、校園電視辦公室及學苑辦公室搜證並檢走證物,稱調查一宗涉嫌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七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案件。
同年8月18日,郭永皓、張敬生、容頌禧及杜林丞亨四人遭上門拘捕。
案件編號:DCCC 9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