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前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被控違反《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交替控罪為煽惑他人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而傷人(控罪詳情為「煽惑他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察或警隊人員或導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早前(9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謝沈智慧席前開審,四人承認交替控罪,否認「宣揚恐怖主義」控罪,後者獲控方撤銷。法庭今(20日)完成處理求情。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判刑,其間四人須還押。
|法官續處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否規定於此案優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年滿16歲而未屆21歲的被告如非干犯附表3列為「例外罪行」的控罪,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其中,例外罪行包括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任何罪行」。辯方指,四人被控的「煽惑罪行」是普通法罪行,而非上述條例所列罪行,「煽惑」他人干犯目標罪行(target offence)本身已構成完整的犯罪行為,控方不需證明有人干犯目標罪行,故煽惑傷人不是「例外罪行」。法官質疑,控罪書明確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為四人煽惑他人干犯之目標罪行,故四人在該條例下被控及認罪。辯方反駁指,附表3列出的罪行有部份為預備性質罪行(inchoate offence),例如「企圖強姦」,故其立法原意為:除附表3有列出的預備性質罪行外,其他的預備性質罪行並非「例外罪行」。法官又質疑,附表3明文列出任何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個別條文的罪行為「例外罪行」,其中包括四人被控煽惑他人干犯之第17條。辯方回應指,附表3第6條有特別列出猥褻侵犯「的任何罪行或任何企圖罪行」,故應詮釋有關立法原意為:除明文規定外,「任何罪行」不包括預備性質罪行。法官再質疑,依此邏輯,嚴重的預備性質罪行(如串謀強姦)亦將被排除在例外罪行之外。辯方同意,解釋指基於預備性質罪行通常沒有干犯目標罪行的行為,所以條文給予法庭此酌情權,法庭可以拒絕運用。法官表示明白辯方之觀點。
四名被告於涉事評議會會議時均未滿21歲,而四人中最年輕的杜林丞亨已於週日(17日)年滿21歲,惟根據終審法院於新界東北衝擊立法會案之上訴判決,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不適用於判刑時年滿21歲的被告,但若被告於犯罪或認罪至判刑期間年滿21歲,被告的年齡仍為有力的量刑因素,法庭應酌情根據109A條之原則判刑。
|法官:部份被告或不配獲最高25%認罪刑期扣減
法官早前指,受上訴庭指引性案例(guideline case)吳文南案約束,被告於定下審期後認罪只能獲20-25%刑期扣減,辯方希望法庭可以運用酌情權給予高於25%之刑期扣減,法官遂質疑辯方有否任何有力理據說服其作偏離案例指引之減刑。辯方今解釋,當時正等待呂世瑜案上訴之判決,法律上有不確定性,故被告未能在更早階段認罪。法官回應稱被告必須承擔策略性拖延的後果,並稱被告是時候明白行為會帶來相應的後果(it’s about time that someone learns there are consequences to actions)。法官續稱,自己只可以給予最多 25% 認罪刑期扣減,而部份被告或不配(may not be worthy)獲最高認罪刑期扣減。
另外,法官早前質疑郭撤換法律代表不是有力理據,郭之法律代表今表示撤回該觀點。
|張求情表示明白罪行嚴重 願承擔責任 法官多番質疑
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求情時指,張成績優異,亦經常服務社會,例如早前幫助受颱風影響之大澳老人撤離居所。彭續指,張明白自己干犯嚴重罪行,願意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其間法官兩次插嘴質疑「Really?」。彭續指,案發後,張短暫留任評議會主席處理學生會事務,未有即時辭職,乃因其責任心強;而因為張須召開撤回議案之評議會會議,需保持公正,故未有出席7月9日之記者會。彭亦指,張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亦為其犯下的錯誤道歉;張希望眾人知道:他已認識到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姑息暴力。法官再一次打斷彭的發言,稱張的行為不止是姑息暴力,並指自己將於判詞內表述自己對張於議案通過後的態度之意見。其後,法官稱,張曾於警方錄影會面否認自己主持涉案會議,又指不清楚悼念議案的投票結果。彭反駁指,根據該會面謄本,張所指的是另一次會議。
法官質疑評議會於「引起公憤」後才撤回議案,將削弱減刑幅度。彭則指,短時間內撤回議案、公開致歉大大減弱煽惑效果(level of incitement),為此案最重要之求情因素;罪行之控訴要旨(gravamen)很大程度上被撤回議案之行為緩解。
其餘被告的法律代表未就求情陳詞有額外發言。
|法官稱此案有很多嚴重加刑因素 四人還押候判
法官兩次強調,辯方就「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刑期所呈交之案例均與此案有「明顯分別」,另稱此案有很多嚴重加刑因素。法官又稱,四人濫用選民對其之信任,「公器私用」,透過香港大學學生會表達其個人意見。法官指,需要時間撰寫判詞,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判刑。其間郭永皓、張敬生、容頌禧及杜林丞亨四人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