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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規程:立會修訂期完結 「損害校譽罪」及紀律委員會新構成明如期生效

【學苑新聞】港大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擬新增「損害大學聲譽」作紀律委員會可處理之「罪行」之一,亦更改紀律委員會組成方式。立法會《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小組委員會早前會議曾通過數個字眼微調修訂,惟因「修訂不涉及實質內容」,委員會會後決定不動議上述修訂 [1]。立法會修訂最後限期為於昨日召開的立法會會議,會議今(10月19日)結束,會上無相關議程,亦無議員提出異議,故草案明日將如期生效。校方至今未公開諮詢學生。

|修訂內容概要

10月20日起,對於學生任何行為,若校長或其代表「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會導致」損害大學聲譽,或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 [2] 「合理地信納屬」損害大學聲譽,並作出命令禁止該行為,而學生不遵從,即可作為投訴的理由。校方解釋,上述用詞應理解為:校長或其代表有權以書面命令禁止尚未發生的行為,而主管人員或教師則只能以書面命令禁止已發生之行為。

修訂亦大幅更改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的3名教務委員會成員原由教委會20人小組中依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出任。修訂後,教委會小組將改為30人教師小組,使所有教師均有資格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港大指教委會已通過「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該程序規定教師小組將由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主席(共10名),和每個學院提名的2名教師(共20名)組成。

委員會的另外2名學生成員過往由學生會評議會提交的20人名單中依位次出任,修訂後改由教委會委任之30名學生中委出其中2名。「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亦規定,30名學生將由每個學院選舉產生,各學院選出3名學生,其中包括至少1名本科生和1名研究生,惟選舉產生方式未有直接寫入規程。校方稱,若沒有足夠學生成員被選出,教委會則需要任命「可能是通過選舉以外方式產生」的學生成員。

校方僅指被提名教師名單和學生名單將按英文字母排列,但未有直接確認將依排列順序委任符合條件的成員。

注:
[1]:《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小組委員會報告

[2]: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2條(9)及香港大學規程XII第1段,「教師」指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學院院長,以及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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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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