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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今早開始投票 經管學院今午發電郵收集候選人簡介 社科學院候選人投訴指對手提名無效 消息:社科學院擬重辦選舉

2024 年 3 月 18 日

【學苑新聞】各學院早前先後公佈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首次選舉安排,各學院學生選出三名學生,其中包括至少一名本科生和一名研究生。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及醫學院各有一名研究生參選,故自動當選;兩學院本科生候選人將分別競逐其學院餘下兩席;社會科學學院則有兩名研究生及四名本科生競逐三席;其餘學院之候選人均自動當選。網上投票今(3月18日)開始,惟經管學院學生仍未收到候選人簡介或任何類似資訊。據了解,候選人鄧俊彥(Tang Chun Yin)前日(16日)要求經管學院協助發放政綱。經管學院今午四時半發電郵予候選人,表示尋求教務處意見後,決定邀請全部本科生候選人於明早或之前提交簡介。投票期將於3月20日下午5時完結,投票結果最早將於3月21日公佈。另外,有社會科學學院候選人作選舉投訴,指另一候選人的提名人不屬本學院,故提名無效。投訴人引述校方消息指,社科學院擬由提名程序開始重新舉辦選舉。

社會科學學院本科生候選人洪頤寧(Hung Yee Ning)之提名人為一名法學士學生。今午,兩名本科生候選人張樂晴(Cheung Lok Ching)及劉凱廉(Lau Hoi Lim)向社科學院及教務長發電郵指,根據選舉規則,提名人必須為選民 [1],而選舉通告頁首指明通告寄給社科學院學生,故理應只有社科學院學生有資格成為提名人。兩人投訴指,由於洪之提名人不是合資格選民,故其提名應無效。根據選舉規則,教務長對有關選民及參選人資格的爭議有最終決定權 [2];兩人在電郵指,教務長雖有權脫離規則,但若紀律委員會的選舉不合理地脫離規則,將會為委員會選舉設立一個不符標準(substandard)的先例。

除洪外,同屬社會科學學院的候選人社會學博士生林家宏(Lam Ka Wang Kelvin)的提名人及和議人均來自其他學院。林的提名人為一名內外全科醫學士學生,和議人則是一名環球工程與商業課程(經管學院及工程學院合辦課程)本科生。

本報正就上述事宜向社會科學學院查詢,截稿前未獲回覆。投訴人張樂晴回覆本報查詢指,社科學院院務主任范溢雄與教務處討論後同意存在程序問題,擬由提名程序開始重新舉辦選舉。

經管學院仍未發放候選人簡介或任何類似資訊。經管學院於2月15日發出第一份選舉通告公佈選舉安排,其中指被提名人可提交個人簡介或政綱予選民,亦可舉辦選舉論壇,與選民交流。本科生候選人鄧俊彥回覆本報查詢指,其於前日(3月16日,星期六)向經管學院發送簡介,要求其協助發放。經管學院今午四時半發電郵予候選人,稱尋求教務處意見後,認為應給予全部本科生候選人向選民發放政綱之機會,故決定邀請全部本科生候選人於明早十時或之前提交簡介。經管學院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如於上述時間前收到任何符合準則的選舉資訊,則會根據指引「立即公佈」。

當選人獲教務委員會委任後將儘快上任,任期至6月30日結束,即任期僅約三個月。《香港大學規程》規定學生小組成員的任期為1年,由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完結。校方早前發送電郵通告解釋,現有若干紀律聆訊尚待處理,故有需要作此臨時安排,儘快組成學生小組。

校方去年修訂《香港大學規程》(《規程》),大幅修改紀律委員會構成、成員產生方式及委員會權力。修訂規程後,原由香港大學學生會委任的學生小組成員改由教務委員會委任,小組由20人增至30人;校方另指小組成員將由選舉產生,惟此產生方法未有寫進《規程》。校方去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提及教委會已通過一份「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程序規定,學生小組的30名學生將由每個學院選舉產生,各學院選出三名學生,其中包括至少一名本科生和一名研究生。現行選舉安排與之一致,惟該「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從未見廣泛諮詢,至今亦未有公開。

立法會審議過程中,有16名校董曾聯合提交意見書反對修訂,指同意在學生會不能如常運作的情況下,紀律委員會學生成員以選舉產生最為妥當,但既然《規程》明文規定校委會和教委會之學生成員由選舉產生,難以理解校方不直接在《規程》內規定紀律委員會學生成員由選舉產生的原因;現時修訂意味着教委會可不經立法會修改任命程序。校方於書面回應指《規程》過往未有規定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如何選出學生成員,故修訂乃「遵循相同的原則」,同時亦可保留「必要的靈活性」。

紀律委員會根據香港大學規程XXX委出,專責處理對學生的紀律投訴。任何投訴均由教務長轉交校長,由校長決定是否召開委員會處理投訴。現時規程下,委員會包括三名教委會小組成員及兩名學生成員。紀律委員會裁定「罪行」成立後,可作罰款、停學、逐出大學等處分 [3]。


注:

[1]:選舉規則第III章第6條,原文為「Each nomination shall be signed by the proposer (who must be an elector) and by a seconder (who must also be an elector and by the nominee giving consent to be nominated.」,詳情請見https://intraweb.hku.hk/reserved_1/gsabc/election/1-316reamended.pdf (需登入香港大學內聯網)。

[2]:選舉規則第III章第4條,原文為「The Registrar shall have the final decision in case of any dispute as to the eligibility of any elector or any nominee.」。


[3]:香港大學規程XXXI 第 4(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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