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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社科學院確認中止選舉 退選期結束前曾向院委會本科生代表指涉事提名有效 另有醫學院候選人投訴:院方拒發個人簡介 越權設提交限期 院方:明早發佈

2024 年 3 月 19 日

【學苑新聞】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選舉昨(3月18日)開始投票,社會科學學院候選人張樂晴(Cheung Lok Ching)及劉凱廉(Lau Hoi Lim)作選舉投訴,指候選人洪頤寧(Hung Yee Ning)之提名人為法學院學生,非合資格選民,故洪的提名應無效。另外,同屬社科學院的候選人社會學博士生林家宏(Lam Ka Wang Kelvin)的提名人及和議人均來自其他學院。社科學院院務主任范溢雄今(3月19日)發電郵公佈,因有兩名候選人的提名人不符資格,故立即中止是次選舉。范另指,社科學院將適時公佈新選舉的安排;院方就是次行政錯誤(administrative error)及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表示其堅定維持選舉有效及公平。范回覆本報查詢指,院方正與教務處敲定新選舉的時間表,並將儘快公佈相關資訊。

社科學院院務委員會本科生代表翁正回覆本報查詢指,其曾於退選期完結前向院務主任范溢雄查詢有關提名人及和議人資格的問題,當時獲回覆指提名人及和議人均可來自其他學院,兩名相關候選人(即洪頤寧和林家宏)提名有效。林家宏回覆本報查詢時指,自己於遞交表格前對相關條文有疑問,故致電院方查詢提名人資格。學院回覆指其可獲參選資格後,林方遞交表格。本報曾向社科學院院務主任查詢推翻過往判斷之原因,未獲正面回覆。

兩名投訴人回覆本報查詢指,明白是次選舉的急切性,但這並不意味同學應承受「如此行政混亂的選舉」,並指「紀律委員會責任重大,校方有必要確保選舉公平公正,並保障同學就候選人質素的知情權」。兩人另表示,已通過校務委員會本科生代表戚由康接洽校方,預計校方將於選舉後與當選人會面,商議如何改進下次選舉安排。

另外,有醫學院候選人作選舉投訴。醫學院於3月13日電郵選舉候選人,邀請候選人於3月15日正午或之前以一頁 A4 文件的形式提交簡介,並指相關資訊將於發佈投票通知(Notice of Polling)時一併發送給選民。醫學院候選人林芷錡及邱子原於3月15日下午5時左右發送電郵提交簡介。醫學院院務主任何穎瑩於投票開始後,3月18日(星期一)下午接近二時回覆,表示院方於截止時間後方接獲相關簡介,而致選民的電郵通函已於15日下午四時左右發出。林及邱隨後作選舉投訴,指根據《選舉條例》,教務長有義務發佈候選人簡介 [1];《選舉條例》亦無授權院務主任拒絕發佈簡介。本報曾就上述事宜向醫學院院務主任查詢,截稿前未獲回覆。邱回覆本報查詢時指,收到院方通知指其將於明早發佈兩人之簡介。本次選舉投票期於明日下午5時結束。

各學院早前先後公佈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首次選舉安排,各學院學生選出三名學生,其中包括至少一名本科生和一名研究生。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及醫學院各有一名研究生參選,故自動當選;兩學院本科生候選人分別競逐其學院餘下兩席;社會科學學院則有兩名研究生及四名本科生競逐三席;其餘學院之候選人均自動當選。投票期將於明日(3月20日)下午5時完結,投票結果最早將於後日公佈。當選人獲教務委員會委任後將儘快上任,任期至6月30日結束,即任期僅約三個月。《香港大學規程》規定學生小組成員的任期為1年,由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完結。校方早前發送電郵通告解釋,現有若干紀律聆訊尚待處理,故有需要作此臨時安排,儘快組成學生小組。

校方去年修訂《香港大學規程》(《規程》),大幅修改紀律委員會構成、成員產生方式及委員會權力。修訂規程後,原由香港大學學生會委任的學生小組成員改由教務委員會委任,小組由20人增至30人;校方另指小組成員將由選舉產生,惟此產生方法未有寫進《規程》。校方去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提及教委會已通過一份「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程序規定,學生小組的30名學生將由每個學院選舉產生,各學院選出三名學生,其中包括至少一名本科生和一名研究生。現行選舉安排與之一致,惟該「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從未見廣泛諮詢,至今亦未有公開。

紀律委員會根據香港大學規程XXX委出,專責處理對學生的紀律投訴。任何投訴均由教務長轉交校長,由校長決定是否召開委員會處理投訴。現時規程下,委員會包括三名教委會小組成員及兩名學生成員。紀律委員會裁定「罪行」成立後,可作罰款、停學、逐出大學等處分 [2]。

注:

[1]:《選舉規則》第III章第 7(b) 條,原文為「The Registrar shall also distribute to the electors such autobiographical data as has been provided by any or all of the candidates.」,詳情請見https://intraweb.hku.hk/reserved_1/gsabc/election/1-316reamended.pdf (需登入香港大學內聯網)。

[2]:香港大學規程XXXI 第 4(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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