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管治架構新聞

第二次紀律委員會選舉:經管學會今辦選舉論壇 候選人就審理案件時應否諮詢同學有分歧

2024 年 4 月 22 日

【學苑新聞】第二次紀律委員會選舉日前開始,有三間學院須投票產生本科生代表,分別為文學院、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和醫學院。經濟及工商管理學會今(4月22日)為經管學院候選人舉辦選舉論壇,台下約有二十名會眾;出席的三名候選人為李家熙(Lee Ka Hei)、鄧俊彥(Tang Chun Yin)和周子媛(Zhou Tsz Wun),其中李和鄧聯合競選;另一候選人羅譽馨(Law Annie)則因病缺席。論壇中,有台下會眾指紀律委員會有權延長審訊中不同程序的時限 [1],問及若委員會內有人提出延長,會如何應對。李和鄧均表示應對方法取決於案件實際情況;周則表示如委員會成員有不同意見,或需要更多時間收集同學意見,則可能需要延長。隨後,有台下會眾問及學生代表於紀律委員會內的角色:應自行審理案件抑或反映同學對該案意見。周表示不認為自己的意見最重要,認為其角色為收集同學意見,作連結學院及紀律委員會的渠道,即使不認同多數同學意見亦應傳遞,不應被自己看法左右。鄧則表示學生代表是選民的「分身」而非溝通工具,應運用被賦予的投票權確保審訊公平公正,符合規例;學生代表不應將案件完全交由同學決定,但自己的決定應符合大眾對法治及紀律委員會的想像。李和鄧均表示,基於審訊的保密性,學生代表不能就個別案件收集同學意見;李另指此做法不尊重當事人的私隱。李又表示當選人獲選代表同學相信其有能力和智慧判斷案件的是非對錯和量刑準則。

有台下會眾詢問被紀律委員會定罪的同學能否上訴。周表示有上訴渠道,但不太記得細節;鄧表示同學可提出司法覆核;李表示同學可向校務委員會上訴。發問者評論指,候選人應要對上訴機制「好清楚」,亦有責任了解港大的處罰機制及執行方法。根據《香港大學規程》,任何人(大學除外)如不服委員會的裁斷,有權於14日內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 [2]。

論壇中,三名出席候選人均表示自己有擔任學生代表經驗:李曾任法律學會外務副主席及該會時事委員會主席,現為平等機會委員會及歧視投訴委員會本科生代表;鄧曾任利銘澤堂宿生會外務副主席及署理財務秘書,現為舍監與舍堂導師遴選委員會本科生代表;周為現任經濟及工商管理學會商學會公共關係秘書。李又指出任法律學會幹事時曾與校方跟進紀律委員會規程修訂,了解同學憂慮。被問及紀律委員會為何需要學生代表,周表示學生是學校的一部分,聲音一定要被聽到;李提及師生共治,又指不同學院學生代表有不同知識,可以為委員會貢獻不同視角;鄧則提及同濟審判概念,表示學生代表類似陪審團,而教職員未必明白學生視角,學生代表能傳遞學生聲音。

上次經管學院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選舉,周子媛及羅譽馨分別以95票及152票當選,鄧俊彥則以43票落選。

是次選舉的網上投票明(4月23日)上午10時開始,4月25日下午5時完結;投票結果最早將於投票結束當日公佈,當選人須獲教務委員會任命,任期將於7月1日開始,至明年6月30日結束。

注:
[1]:紀律委員會規則(Disciplinary Committee Regulations)第 12 條
https://calendar.hku.hk/disciplinary-committee-regulations/
[2]:香港大學規程XXXI 第 7(1) 段

下一則
上一則
2024 年 4 月 22 日

關於作者

學苑編輯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