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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基堂非禮案:潘啟堯被判處監禁八週

【學苑新聞】時為李兆基堂宿生的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於李兆基堂一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受害人 X,就兩項控罪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潘兩項罪名均成立,須即時還押,其間法庭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鄧官今(9 月 3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聽取求情後判刑。鄧官指案情嚴重,就第一控罪判處潘監禁六週,就第二控罪判處潘監禁四週;基於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其中兩週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處潘監禁八週。

辯方於書面求情陳詞指,潘沒有案底;其母親指潘為好兒子,是一個負責任及勤力的年輕人。辯方亦承認控罪嚴重,並稱潘有悔意,故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另於庭上表示,潘還押兩週已受嚴懲,而其「明顯不會重犯」,相信心理輔導對潘以及對社會整體均有益處。

鄧官引述感化報告指潘曾提及性伴侶(friends with benefits),又自稱性慾強,曾因聽到傳聞,故以為受害人會同意涉案行為,又經過與受害人四個月的相處,誤以為其對自己有興趣,但承認自己所犯罪行,感到後悔;感化報告指潘低估其行為對受害人的傷害。鄧官續指,潘對性行為有非常扭曲及錯誤的認知。鄧官指,判處感化令的一個考慮因素是悔意,但潘不認罪,導致受害人須在庭上說出事發經過,故對其悔意有保留。鄧官又分析一高院上訴法庭案例,指案情雖比此案嚴重,但有相似之處,認為須跟從該案例原則;上訴法庭指該案不適宜判處感化令,根據該案例,判刑時應考慮阻嚇力多於協助被告更生。

鄧官指此案性質嚴重,尤其是第二控罪,潘在離開受害人房間後折返,顯示潘有預謀犯案,而非一時衝動。就第一控罪,鄧官指潘隔著衣物用下體摩擦受害人臀部,雖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但仍屬嚴重,判處監禁六週。就第二控罪,鄧官指潘暴露勃起之下體,要求受害人幫其解決,雖然不涉身體接觸,但需考慮行徑導致受害人大為受驚,案情亦嚴重,判處監禁四週。基於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其中兩週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處潘監禁八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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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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