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學會評議會(下稱評議會)通過議案將全民投票補選結果作廢,候選幹事會隨後發出聲明對評議會之決定表示遺憾[1]。在該聲明中,候選幹事會譴責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之過失,回應反對評議會判決之原因,並承諾如若當選將會儘快投入會務。
候選主席蔡晴峰在其Facebook個人專頁發出候選幹事會之聲明指,雖然候選財務秘書落選令人惋惜,但是其餘候選幹事已獲足夠的會員投票支持,理應就任幹事。
候選幹事會認為評議員廢除補選結果的理據欠說服力。由於票站和選票均顯示正確的學會名稱,加上出錯的議案部分並非選票的必要內容,所以錯字不影響同學對所投票的學會的理解和選票的合法性。聲明批評評議會不尊重憲章全民投票及選舉條例(下稱選舉條例),逾越選舉主任作為唯一可以宣布選票無效的持份者權力,訴諸憲章和選舉條例中未有列明的「residual power」,是無中生有。因此候選幹事會認為評議會的決定是不尊重選民意願,犧牲學會利益,漠視會員權利。聲明指雖然對選委會的連番錯誤感到痛心疾首,但相信選委會將確保重選順利舉行,承諾如當選將竭力服務會員。
本刊就此訪問社科評議會評議員、心理學學會主席查子浚對該聲明的看法。查認為候選幹事會對評議會判決之不滿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希望他們明白選票上的動議為選舉的核心,出現錯誤是不可接受。查又指,選舉以制度及程序為基礎,不能以錯誤不會影響選民理解及取態便不作出處理。查續指評議員已在第四次緊急會議上解釋是次判決,而該聲明只包括部份會議上提及的論點,或有以偏概全之嫌。
針對候選幹事會認為評議會不接納是次補選全民投票結果是「不尊重選舉條例的表現」,查否定此說法。查指出,選委會署理主席的確未有讓選委會成員傳閱更新選票,是觸犯了選舉條例。有關評議會是否有權力否決選舉主任已簽署的選舉結果,查表示評議會是基於 一)選委會在選舉結束 48 小時後收到投訴,評議會主席決定將投訴交予評議會處理,而且在選舉條例第 4 章第 7 條第 4 項 [2]列明,評議會有權力決定處理投訴之後繼行動;二)選舉主任在點票時未有發現動議的拼寫錯誤,評議會絕無意忽視憲章賦予選舉主任之權力。查強調,不論在社會科學學會憲章還是選舉條例中評議會都有最終解釋權,決議過程尊重選舉條例。
同時,查反對候選幹事會指評議會「忽視會員利益的表現」之說法。查稱作決定時是衡量到事件的嚴重性及會員利益,另在討論採用重選(by election)還是重新投票(re-polling)時,評議會是考慮過時間及人手問題才決定進行重新投票而非重選。
本刊亦訪問了社科評議會主席王端妍。王認為是次判決是基於社會科學學會憲章所賦予其評議會解釋憲章及其他條例起最終權力(final interpretation power),王對於選委會的缺失及候選幹事會經歷數次選舉及重選的壓力,表示遺憾。
王表示有基本會員於第四次緊急會議中提出以評議會或選委會之聲明公開解釋選票出錯之詳情即可,而不是成本高且對會員、學會及候選幹事會有負擔的重選,惟在席評議員一致認為有重選或重新投票之必要。
王認為是次事件反映現行憲章及選舉條例的不足,盼選委會在重新投票結束後儘快研究修改選舉條例,得出更詳細條例以作參考,置選民利益及選舉公平性為先。
註:
[1]有關聲明
[2]全民投票及選舉條例第 4 章第 7 條第 4 項
‘In case such report is not adopted, the Council may delegate power to any party/parties to execute any follow-up action(s) it deems fit; upon the completion of so, the complaint is deemed to have been sol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