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一二六圍堵沙宣案今日(12月21日)早上九時半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五日審訊。法庭在約一時休庭過後,在下午兩時半續審。
在主控官的盤問下,港大保安馮志才稱見到一男子的位置是在示威區大樓外面約 10 呎範圍以內。馮此前在網上和電視新聞片段曾見過該男子,惟有關當時的實際新聞事件則記不清楚。主控官緊接著提問馮在新聞片段中看見該男子的時間有多長,馮回應指在電視上片段為 5 至 10 秒,在網上片段則為 20 至 30 秒,並指出由於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接受傳媒訪聞時該男子都站在旁邊,所以很多時候都見到。他續指,在案發時並沒有跟該男子交談過,而案發前在校園曾幾次遇見過他,但都沒有交談,很多時都在 10 呎之內迎面見到。
主控官要求證人在相片上確定案發時燈光、救護車位置的具體細節。馮並稱當時依靠大樓牆身及外面的燈光看見該男子。
主控官向法官申請進行法庭辨認,辯方反對申請。辯方大律師李柱銘用英文發言,指出所有人都有可能犯上認錯人的錯誤,即使兄弟之間都有可能認錯對方。故此,控方應該進行認人手續(identification parade),以此證明辨認的可信性。如果控方認為認人手續是不必要的,便需要給予理據以支撐其決定。李續指,雖然證人馮志才聲稱在會議當日前在多個場合中見過李峰琦,但馮每次都有很多職責在身(many duties to attend to),每次都只是對李瞄了一眼(a fleeting glance),而在眾多場合之中焦點通常都在馮敬恩身上,馮志才理應不會特別留意李。李柱銘指,馮志才在作供時只稱認識李峰琦,但沒有描述李峰琦的外表,而事發當天馮志才看見一男子時並無作出「李峰琦,咪阻住啦」等發言。故此,李柱銘認為這並非一個真實的辨認(true recognition)個案,不應進行法庭辨認。
主控官則引述案例 R. v Fergus 的評論反駁,如果證人與要被辨認的人存在「薄弱的關係」(weak link)[1],才有進行認人手續的需要,但由於本案中的證據高過合理懷疑,不存在「薄弱的關係」,而每次證人看到李峰琦時都不是只瞄了一眼(not a fleeting glance),所以能夠證成一個真實的辨認。
法官稱要時間考慮控辯雙方的法律理據,案件明天早上九時半續審。
[1] 刊於 Crim. L.R. 1992, May, 363-365,針對英國案例 R. v Fergus [1992] Crim. L.R. 363; Guardian, November 20, 1991 (CA (Crim Div))
“But if, as in the present case, all he can say is: “I saw him once in Peckham High Street and someone told me his name was Joseph Fergus” then there is obviously a weak link in the case: how is it to be shown that the accused is the same man that was pointed out to the witness as Ferg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