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今日(12月6日)高等法院原訴庭審理去屆會長馮敬恩及去屆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就校委會否決副校長(學術及人力資源)的任命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去年九月,校委會否決物色委員會的推薦,拒絕任命陳文敏為副校長,時任校委會主席梁智鴻稱決定是「基於港大長遠及最大利益」。事後校委會成員被揭發無理否決任命,包括李國章稱陳文敏無博士學位,盧寵茂稱陳文敏沒有在他跌倒後問候他等。
代表馮及李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庭上表示,大學一定要在公眾眼中(must be seen)實踐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在基本法第 137 條下,大學有公共責任(public duty)去保障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李指,不是每宗人事任命都牽涉學術自由,但基於此次任命的職位有權調配學術資源,與學術自由有密切關係,因此案件應落入公法(public law)範疇。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principle)不足以讓答辯人拒絕披露相關資料。
代表港大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稱,校委會的決定不涉及公法,案件不過是勞資糾紛(employment dispute),認為大學成員不能基於基本法質疑校委會決定。他續指校委會有自由去衡量是否接納物色委員會的建議,法官區慶祥問假若有教職員因宗教或性取向理由不獲校委會升遷時,該人可否質疑校委會決定時,余稱該人可根據防止歧視的理據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