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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暫不評論是次釋法 釋法權只應在「很特別的情況下」才行使

李國能:暫不評論是次釋法 釋法權只應在「很特別的情況下」才行使

【學苑專訊】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今早(11月7日)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出席港大課堂後接受訪問,表示因為案件仍在審理,法官可能要請雙方再陳詞,因此暫時不評論釋法。他指終審法院在 1999 年劉港榕案確定人大常委有權釋法,而釋法對於香港是有約束力。他稱,這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之下的一部分。但李亦強調,這個釋法權只應在「很特別的情況下」才應行使。李認為,北京與香港在這方面「應該要有共識」,而現時情況是否達致此特殊條件,他則暫不置評。

1999 年劉港榕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的判詞中 [1] ,終審法院確定根據基本法第 158(1) 條,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釋法的權力是廣泛(general)和不受限制的(unqualified),亦無受到第 158(2) 條及第 158(3) 條限制。此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的結論亦得到佳日思教授(Yash Ghai)的支持。佳在其著作中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一個廣泛的權力(general power),因為此權力涵蓋基本法的所有條文,故它是不受條件限制的(plenary)。此外,此權力亦可在沒有訴訟的情況下行使。

註: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AH=&QS=&FN=&currpage=T&DIS=18930#
段 54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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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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