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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 104 條釋法獲通過 指「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無效

《基本法》第 104 條釋法獲通過
指「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無效

【學苑專訊】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今早(11月7日)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釋法文件稱,若果宣誓被判為無效,公職人員包括議員不得重新宣誓,並「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釋法又將宣誓無效定義為包括「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釋法又強調宣誓者「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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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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