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 控方覆核判刑
法官維持原判
【學苑專訊】早前重奪公民廣場案,周永康、羅冠聰及黃之鋒被判罪成,周被判囚3周、緩刑1年,黃及羅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要求覆核判刑,三人今日(9月21日)下午兩時半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質疑雖然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犯案人的意圖,但對於判詞指「本案與一般的刑事案件截然不同」表示疑問,認為法官在考慮時將之當成「特殊理由」,又質疑被告人的悔意,認為社會服務令無法取代監禁。張天雁裁判官則指,判決時必然考慮個別案情及犯案人背景,而控方援引的三合會案例無法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律師回應時指,在另一件案件中的法官的判詞指出,在示威案件中,被告若表示後悔自己做過的事,此種悔意相當有問題。他續指悔意透過甚麼方式表達並沒有方程式。另一辯方律師則指「no regret」有別於「no remorse」,並不認同控方指被告是「no remorse」。
張天雁裁判官在裁決時指,早前判刑理由已充份回應控方在覆核判刑的理據,法官判刑時已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案發時的情況、犯罪行為、動機等,故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