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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更新研究誠信政策和程序 正式加入「懲惡意告密者」內容

 

今日( 3 月 31 日)副校長(研究)兼大學研究事務委員會主席賀子森教授發出電郵予所有教職員及學生,告知於上次港大校委會會議( 2 月 28 日)中通過的「研究誠信政策」(下稱政策)[1] 及「處理教職員被投訴研究行為失當之指引」(下稱程序)[2] 之更新。賀於電郵表示,有關更新對所有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即生效日)或以前已展開之調查並無影響,另於郵件中指有關更新是考慮了相關經驗和大量文獻案例後的決定,以保障其中的建議及指引符合國際慣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並陳列出以下為有關更新的重點。

更新的政策可以:

一)更明確列出有關「研究誠信」的原則;

二)更新對優秀研究實踐的建議,並提供相關國際性資料作參考;

三)更清晰和詳細的出版相關的操守指示,如出處和法律責任;

四)強調應保障出處善意而作出投訴的教職員和學生之利益;

五)就研究合作指引加入新的部份;

六)修訂「研究行為失當」(research misconduct)名單及

七)對於基準(Benchmarking)、良好實踐和常見問題有更清晰的指示。

更新的程序內容:

一)修訂「研究行為失當」名單;

二)列明校長可對不懷好意地作出投訴之教職員和學生採取的行為;

三)校長可在「研究行為失當」正式成立前或投訴非正式地解決的情況下,與相關教職員及學院採取教育、輔導和適當的先行措施及

四)強調調查的保密程度,投訴者及被投訴者不應與調查委員會有直接聯絡。

據本刊報道[3],是次政策文件的修訂是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及校長馬斐森在處理失德投訴的校委會會議上提出,校方可發警告信和解除職務等方式懲處惡意告密者。此外,指引第 7.3 項列明[4],當沒有發現誠信問題個案時,而相關投訴被認為是惡意和不合理(maliciously and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校長毋須經由紀律委員會(Disciplinary Committee) 亦有權自行對學生作出處分。

註:

[1]研究誠信政策
http://www.rss.hku.hk/integrity/rcr/policy
[2]處理教職員被投訴研究行為失當之指引 http://www.rss.hku.hk/integrity/rcr/staff-misconduct
[3 ]楊丹涉造假事件後 校委會將討論擬嚴懲惡意「告密者」
https://www.facebook.com/undergradnews/photos/rpp.393883453958717/1915419938471720/?type=3&theater
[4]指引第 7.3 項:
‘If it is found that the complainant who is a staff member or a student maliciously and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makes the complaint, the President & Vice-Chancellor may take appropriate actions against the complainant, including issuing a written reprimand to the staff, removing the staff member from particular duties or initiating a charge against a student before the Disciplinary Committee appointed under paragraph 2 of Statute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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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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