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一 ( 2016 年 2 月 9 日)於旺角發生警民衝突,超過 70 人被拘捕,多名示威者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損壞等罪名。三名被告港大同學許嘉琪、學生麥子晞及廚師薛達榮均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早前已完成傳召證人、結案陳詞等程序,並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今天( 3 月 16 日)上午11 時 55 分 法官沈小民宣讀裁決,定性當晚衝突為暴動,並裁定三名被告為參與者,故三人暴動罪成。
控方指去年 2 月 9 日三名被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參與暴動。辯方稱當晚因沒有人受傷或物品被損毀,發生的事並無如公安條例第 19 條 暴動罪[1]所陳述的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故此不應被定性為暴動;沈官表示「不敢苟同」,因被告有投擲雜物,把暴力行為付諸實行,不只是次等暴動參與者,而是激發其他在場人士參與其中。沈又舉設例指若每個人都持一把刀襲擊穿鐵抑的警員,雖警員沒有受傷但客觀而言,示威者的確有作出嚴重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女警盧蔚賢稱目睹許第二次投擲玻璃瓶後逃跑,隨之把她拘捕。雖供詞與錄影證據有時間性上的不一致,沈官認為是基於人的記憶力有限,且不具錄影的功能,故接納「人腦不及攝錄機」的說法。而且,沈官表示相信許在衝突中是積極角色,盧稱許沒有離開過她的視線,盧亦沒有理由虛構情節,故裁定許有參與暴動。
另外,沈官認為麥和薛不屬於只看熱鬧的人,因看熱鬧的旁觀者是不會站在可能阻擋示威者的位置。薛辯稱自己是為保護人身安全及避免遭警員誤會故跟隨示威者一起逃跑,惟沈官認為此說法站不住腳,因一同逃跑會更令人誤會。
下午求情期期間,被告律師提及三名被告的背景,如均沒有刑事案底,犯案是出於對政府施政及社會問題不滿而非私人利益等,亦引述他們的求情信內容。此外,辯方律師指出這是一次沒有預謀、自發及短期的事件,不應從以往一些使用了嚴重暴力、大規模以及為時長的案件作出考慮。
三人還柙至明天早上判刑。
註:
[1]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該法例是港府於六七暴動發生後,即 70 年代才訂定,過去曾用於檢控在難民營引發暴亂的越南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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