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新活動退款安排受爭議
暫延至下次會議通過迎新守則
【學苑專訊】評議會第七次緊急會議於今日(6月22日)晚上六時半於評議會會議廳召開。會上,評議員未能就二零一六年度迎新守則的退款機制達成共識。行政秘書唐銘濂建議評議員於會後繼續討論,並表示會將所得結論帶入迎新事務委員會作討論,再於下次評議會會議通過。
二零一六年度新生註冊日日期為8月11日及12日。會上,迎新事務委員會所建議的退款機制受到爭議,評議員分別對8月13日及14日開始的迎新活動的退款安排持不同意見。為排除於首日或次日註冊的差別待遇,令所有新生擁有均等時間考慮參與迎新活動與否,迎新事務委員會建議將退款機制修改為:就13日開始的活動,無論於首日(8月11日)或次日(8月12日)報名,必需在報名當晚11時59分前通知退出,否則不獲退款;14日開始的活動,無論於首日或次日報名,則必須在報名翌日早上11時59分前通知退出,否則不獲退款。[1]
然而,由於不少屬會會於兩日註冊日完結後才進行抽籤,因此無法於新生報名當晚立即通知是否入選。普選評議員三蘇穎宜以設例說明以上退款機制存有漏洞:如一名新生於8月11日報名兩個需抽籤的迎新活動,兩個迎新活動均於13日開始,而「退款死線」是11日的晚上11點59分,然而兩個屬會因行政原因在「退款死線」後才通知新生獲抽中,該新生便會因而無法取回次選活動的退款。蘇強調,不能由新生承擔屬會的行政問題帶來的後果。
行政秘書唐銘濂發言指,現時建議的退款機制只是賦予屬會不作退款的權力,若屬會認為是自己導致新生遲過「退款死線」無法退款,可運用酌情權作退款安排。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陳瀚認為屬會若可自行決定運用酌情權,迎新守則便失去意義。
會議於晚上八時五十分完結,多名評議員留在會議廳內繼續討論。
註:
[1]二零一六年度迎新守則(目前草擬版本):
「6.2.2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開始的迎新活動,其退款金額如下:
6.2.2.1 所有已經接納其申請的迎新活動,假若新生於報名當日晚上 十一時五十九分或之前,向該屬會或特別團體申請退款,該屬會或 特別團體必須退回全款100%的金額。
6.2.2.2 所有已經接納其申請的迎新活動,假若新生於報名當日晚上 十一時五十九分後,向該屬會或特別團體申請退款,該屬會或特別 團體有權不接納該退款申請,並不作任何退款。
6.2.3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開始的迎新活動,其退款金額如下:
6.2.3.1 所有已經接納其申請的迎新活動,假若新生於報名翌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九分或之前,向該屬會或特別團體申請退款,該屬會或 特別團體必須退回全款100%的金額。
6.2.3.2 所有已經接納其申請的迎新活動,假若新生於報名翌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九分後,向該屬會或特別團體申請退款,該屬會或特別 團體有權不接納該退款申請,並不作任何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