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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附例六項修訂皆獲通過

 

【學苑專訊】第十二次評議會常務會議於昨晚(二月二十五日)召開。會上討論了修改評議會附例之事宜。是次六項修訂皆獲通過。

第一項修訂為評議會附例第二章第六條。以往,學生會幹事會會為評議會常設委員會成員,和提名大學所設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的任命作推薦。評議會於會上通過修訂,上述尋求評議會任命的學生,應向評議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亦應親自闡述其申請。評議會主席沈君浩解釋,此修訂是為了讓評議員了解各申請人的政綱和理念,亦較容易對之問責。會上亦通過備忘,在任命常設委員會成員時,評議會可酌情接受任何在二零一五年度第一次評議會常務會議前,提交的非書面申請。

第二項修訂為評議會附例第三章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現時,學生會會長及評議會主席之工作計劃只會在接下來的一期《學苑》刊登。修訂通過後,兩個單位的工作計劃亦將透過大量郵件(Mass Email)發送予同學。沈解釋,此項修訂是為了讓同學盡快得悉學生會會長和評議會主席於來年的工作計劃。

第三項修訂為評議會附例第三章第五條第二款。根據現時學生會憲章第七章第十條第 F 款,如須召開評議會緊急會議,評議員須獲「一整日」(註:根據學生會憲章第一章,一整日為該事件公佈日與舉行日以外的一日)通知,惟根據現時評議會附例第三章第五條第二款,如須召開評議會緊急會議,評議員須獲「至少二十四小時」通知。因此,為了維持憲制文件的連貫性,評議會通過修訂,如須召開評議會緊急會議,評議員須獲「一整日」通知。

第四項修訂為評議會附例第三章第四條第二款。根據有關條文,體育聯會會長、文化聯會會長和學社聯會會長每年均須提交兩份工作報告,一份須在其任期完結後一個月提交,另一份須在十一月三十日提交。評議會通過修訂,三位會長須在其任期完結後一個月提交其中一份報告;而學社聯會會長、文化聯會會長和體育聯會會長,分別須在九月三十日、十月十五日和十月三十一日提交另一份報告。

第五項修訂是有關評議會附例第三章第四條第六款。評議會通過新增條文之修訂,要求選舉委員會在選舉結果正式公佈後一個月內提交完整報告。

第六項修訂是有關評議會附例第六章第五條。評議會通過修訂,獲選的校務委員會學生代表,和教務委員會學生代表,應獲邀成為評議會大學事務委員會的正式觀察員(Official Observer)。

最終,所有修訂經三分之二評議員贊成,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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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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