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前評議會主席譚振聲在任期間,評議會曾於二零一一年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兩條議案,分別如下:
三十三號議案:「根據現時學生會憲章第九章第二節(a)(i)及基於各屬會行之以(編按:正字應為「已」)久之慣例,評議會認為幹事會有權制訂各相關範疇的政策及以『香港大學學生會』之名義對外發出聲明以表立場。除學生會及屬會有關規則另行規定外,各屬會幹事會亦有權制訂其相關範疇的政策及以其屬會之名義發出聲明,以表立場。」
三十四號議案:「議會認為評議會主席就幹事會有權制訂各相關範疇的政策及以『香港大學 學生會』之名義對外發出聲明之詮釋並無不妥。」
有鑒於黑金聲明事件暴露之憲制漏洞,評議會商討廢除該兩項決議。就第三十三號議案,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吳偉嘉表示,憲章訂明幹事會之職責包括「制定政策」,但此並不等同於有權發表聲明,質疑當時有人混淆概念。會長鄧日朗亦指,憲章並無條文賦予幹事會以「香港大學學生會」之名義對外發聲明的權力。就第三十四號議案,教育學會代表吳志騫強調,評議會主席並無詮釋憲章之權力,故上述議案應屬違憲。
評議會以全數贊成分別通過推翻上述兩項議案,並從重要議案中剔除。幹事會常務秘書周嘉發稱,廢除上述兩項議案有助修憲委員會日後進一步約束幹事會發表聲明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