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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堵沙宣道一案須等候相關報告作參考 案件押至 9 月 21 日判刑

【學苑專訊】去年 1 月 26 日圍堵沙宣道一案,2015 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今日( 7 月 2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決。

馮同學被控「刑事恐嚇」、「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恐嚇之交替控罪)、「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四項罪名。早前馮已承認第三及第四項控罪,裁判官高偉雄裁定馮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則成立;李同學「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之罪名同樣成立。

裁判官認為李國章、張憲君及紀文鳳等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即使不同證人對於示威現場的細節描述有矛盾,裁判官卻指出因事發時突發混亂,故稍有矛盾亦屬合理,不影響其他證人的證供可信性;同時否定辯方提出李國章不可能聽到「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的質疑,指馮當時「未必無可能在無阻隔及短時間內」讀出整句句子。裁判官同時不認為李國章當時在現場顯得「神態自若」;亦不接納辯方質疑張憲君為配合李國章而主動更改口供的說法;相信當晚現場事件突發,稍有矛盾處合理。

裁判官相信涉案說話非空洞之物,但同時指出控方未能提出證明馮同學的說話令李國章受驚,故「刑事恐嚇」的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談至第二項控罪時,指校園屬公眾地方,雖未見實質武力場面,但現場可見群眾包圍的密度,認為馮有意圖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案件涉及武力煽動已屬非法,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罪名成立。

至於李同學的控罪,裁判官認為所有證人均為誠實可靠。辯方曾就認人程序有爭議,指在庭上進行身分識別對被告不公平,但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在事前已對李同學有「良好」認識。辯方亦質疑有證人在跟警察作供時將李同學的名字錯寫為李峰「奇」,其後證人稱因警方手民之誤但並無發覺,裁判官認為同音異字的例子比比皆是,故相信證人能認出李同學。裁判官亦指控方證人所作的描述吻合,裁定李同學增加救護執行任務難度,故「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控罪成立。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指,明白到判刑需考慮到阻嚇性,但同時要考慮到社會大氣候。現時社會希望修補撕裂,故阻嚇性的比重應減少。加上兩位被告犯罪不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低,而且當時身居學生會要職,令他們覺得自己有責任為大學獨立性發聲。另外,李同學有志成為大律師,故前途很可能受影響。李柱銘隨後讀出由馮敬恩母親、陳志雲及羅冠聰之求請信。

馮敬恩的母親信中提到,馮曾患兩次大病,亦花上一年的化療,而且雙親早早離異,但仍對生活無怨言。入大學後馮亦以低價為學生補習,可見他並不重視金錢。他熱愛港大,希望拚死守護這所大學,李柱銘讀到此處時一度哽咽。

陳志雲信中指,曾跟馮敬恩合作,認為他有著自然流露的真誠,對社會的熱誠同樣不容置疑。在 2015 年校委會事件後,馮有主動接觸他們,聆聽別人的批判,以改善自己的處事態度。他的行徑可見並不為個人私利,只為表達對港大及香港的愛。案件審訊也使他飽受困擾,已經是對他的懲罰,且留下案底亦會對馮有不能磨滅的影響。

羅冠聰的信則提到馮敬恩有抱負,大病亦令馮對生命的軟弱有所體會,更願為他人付出。馮和他儘管二人政見有所不同,但過往幾年的行動中可見他並不重私利,動機善良。羅指雖然很多人可能並不同意年輕人的行動方式,年輕人的行為亦有可能超越法律的界線,但他們的動機和出發點都是良善的,他形容馮為學生運動、校園改革重新注入動力。

由於裁判官向感化主任索取馮的醫療報告及二人的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需約最少 8 星期,故定於 9 月 21 日在上午 10 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庭要求馮同學和李同學分別以 10000 元及 500 元作擔保,期間均不得離開香港,惟馮已被台灣大學研究所取錄,須於 9 月 7 日親身前往大學註冊,故法庭批准他於 9 月 4 日 至 10 日離港。

裁判官最後提到鑑於案情嚴重,即使報告最後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亦未必跟從,最嚴重及有頗高可能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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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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