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即時】18:00 旺角衝突案被告於今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11名被告早前被控暴動罪、襲警等罪名。其中9名被告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另一名被告吳挺愷已承認暴動罪。
裁決如下:
第一被告莫嘉濤被判4年零3個月。
第二被告李倩怡現時棄保潛逃。
第三被告何志華被判3年零9個月。
第四被告何錦森被判3年零9個月。
第五被告霍廷昊被判3年零8個月。
第六被告陳和祥被判3年5個月。
第七被告鄧敬宗被判3年半。
第八被告李卓軒被判2年9個月。
第九被告林永旺被判3年零8個月。
第十被告葉梓豐被判羈留於教導所。
第十一被告吳挺愷被判2年4個月。
就着判決,法官郭偉健表示明白在山東街事件中,有被告犯案是為了表達其政治信念和對政府的不滿,例如是在雨傘革命後感到失望;亦有被告是因見當時警察對小販的執法行動感到憤怒而一時衝動。惟判決不會考慮政治因素,而法庭亦不會加入政治討論,因為該範疇不屬於法庭的職能。判決只會考慮使用暴力程度、行動規模、行動是否事前策劃及對社會安寧的影響等因素,而判刑的目的是懲罰和阻嚇。法官亦表示破壞社會安寧在法治社會是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