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於昨日(3月25日)下午7時召開。會議討論到日前法律學會疑在未經會員同意下擅自向第三方平台「GET」提供會員個人資料一事。
法律學會稱其無法律責任
會議上法律學會代表余澤霖先闡述了該事件的大致經過,並指出法律學會對「GET」寄出電郵和短訊予會員一事並不知情,而該行為亦未在雙方協議中得到法律學會的授權。余澤霖續指會員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啟動其帳戶。普選評議員李嘉翹隨即詢問法律學會向「GET」提供了甚麼會員資料,以及若法律學會會員沒有啟動其帳戶,「GET」會否依然能夠使用他們的資料。余先表示法律學會提供的會員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所讀學科、年級、學生證號碼,以及會員到期日期。他解釋指「GET」是一個合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數據處理器(Data Processor),其運作模式與Google Drive相似,其權力亦受到書面協議約束。李國賢堂代表鄭凱盈旋即問到如果「GET」的功能與「Google Drive」相若,法律學院為何要選擇與之合作,並質問是否有利益輸送的問題。余澤霖立即表示不可能有利益輸送,法律學會幹事會亦不會從該協議中獲利。余續指他不能代上屆幹事會回答為何會選擇「GET」,但解釋他們繼續沿用該平台的原因是因為其方便了幹事會的行政工作以及讓會員更容易享受到學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法律學會承認「GET」未經授權行事
普選評議員李嘉翹隨後問到「GET」縱使沒有合法的途徑使用會員資料,會否有機會以非法途徑存取並使用會員資料。余澤霖表示非法用途並非協議中該考慮的事項,法律學會與「GET」之間為「委託 – 代理關係」(Principle-agent relationship),其所有行動必須經法律學會授權批准後才能執行。余坦言「GET」向會員寄出電郵和短訊的行為是法律學會事先所不知情的,並承認是其作為代理的一個錯誤行為。就具體協議內容余表示其受到保密協議約束所以不能在本次會議中披露過多。基本會員溫銘賢隨即補充指私隱專員公署已就有關情況致函法律學會。
李國賢堂代表鄭凱盈詢問指自己也是法律學會的基本會員,卻從來不知道「GET」的存在、「GET」和法律學會的合作、以及自己的資料被提供給該平台。余澤霖表示註冊會員時有一條條文授權法律學會為行政用途輸送會員個人資料,並指當會員同意該條款時便授權了法律學會將其資料載入「GET」這個數據處理器中。文學院學生會代表伍泳溵其後詢問「GET」會如何處理法律學會會員的資料,余澤霖則表示法律學會已經和「GET」終止協議,該平台亦已永久刪除所有未經「GET」購買法律學會產品或服務的會員資料,並指會員資料出現洩漏的可能性很低。
評議會設限兩次特別會員大會解決問題
評議會亦在是此會議中收到來自基本會員對法律學會的投訴信(complaint)。普選評議員李嘉翹指是此問題的解決方式應基於特別會員大會中會員的意見,但署理財務秘書馮卓傑隨即指出特別會員大會的多次流會是令問題轉至評議會的原因之一。馮卓傑後表示有三個解決方式:一、讓法律學會自行解決;二、評議會向法律學會定下限期解決是此問題;三、等待私隱專員公署的報告後再作討論。經投票後方式二獲最多票數支持。評議會最後總結出基於方式二的三個最終方案:一為將限期定至兩星期;二為限法律學會在兩個特別會員大會中解決事件;三為同時定下限期和會議次數的限制。評議會最終投票後決定執行方案二,則限定法律學會在兩個特別會員大會中徹底解決是此有關會員私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