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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於黎明行動在校被捕的港大生 昨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表證成立 案件將於10月續審

【學苑專訊】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人於薄扶林道一帶放置雜物堵路,試圖癱瘓交通運作。大約早上七時防暴警察到場,開始追截於附近的民眾,並發射催淚彈及施放胡椒噴劑攻擊民眾,更曾在未有知會校方情況下闖進港大校園範圍,並向校園範圍發射催淚彈。有示威者以雜物作路障堵截警方推進,過程中有五名港大學生被捕。但由於當時校方仍未宣布停課,故此除示威者外,亦有不少準備上堂的港大生在場。

其中四名被捕港大學生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控罪指四人於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中,與其他身分不明人士,在港大附近一段薄扶林道,以水馬、雪糕筒、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陳列或留下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的物件,即可構成「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三個月。第一至四被告依次為謝(22 歲)、盧(20 歲)、李(21 歲)及李(20 歲)。6月案件提堂時,第一及第四被告認罪,控方撤銷檢控,但二人須以$1000作擔保,並守行為十二個月。

第二、第三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一連3日(8月26日至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控方傳召5名參與行動的警員作供(控方第一至五證人),第三被告則選擇自辯,此外辯方亦有另一名證人作供。辯方中段陳詞,案件指控兩名被告阻路,因此控方須證明兩名被告有參與堵路行動。控方第一、二證人均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在堵路者之中,只表示到達港鐵香港大學站A出口附近才見到兩名被告。而控方第三證人則在認人過程中未能認出被告。控方第四證人更被辯方直指不誠實,其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及記事冊的記錄並不相符。第三被告李選擇自辯,其稱自己與第二被告盧為同學,當時二人正去往中山廣場,途中有身穿黑衫人士邊跑邊叫她們「快啲走」,便下意識加快步伐離去,但隨即被警察截停並拘捕。李亦反對控方指其與盧當日不上堂是為參與堵路行動。

裁判官崔美霞昨(8月28日)裁定表面證供成立[1]。案件將押後至10月5日下午3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並進行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須於9月14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兩名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ESCC683/2020

註[1]:「表證成立」僅代表法庭接納控方證供,且證供涵蓋所有控罪元素,但並不代表被告被裁定罪成。表證成立後,辯方可以繼續辯護,法庭屆時會按雙方證供的可靠性、真確性、疑點等方面進行分析,最後裁定被告有罪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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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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