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去年 11 月 11 日黎明行動,有四名港大學生在薄扶林道一帶被警方拘捕,各被控一頂「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第二被告 盧(20 歲)和第三被告 李(21 歲)否認控罪,8月28日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案件11月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警員證供存有矛盾, 警員亦不能確定被告為堵路人士,最終在控方舉證並非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並獲賠訟費。
|裁判官指警員證供矛盾不能信納
控方舉證時依賴涉事警員證供。涉事警員作供時稱目睹兩名被告在薄扶林道避車處往後逃跑,然後與警員相隔兩個身位被追截,但警員亦同意在記事冊中未有提及被告於天橋上步行。崔官認為相關證供存在不可能性,假若被告與警員僅僅相隔兩個身位必然知悉被警員追截,因此不可能轉身向警員方向逃走。另外,警員證供亦自相矛盾,控方第二及第四證人分別稱於路上及天橋拘捕被告,在此關鍵性矛盾下,崔官認為未能穩妥接納相關證供。
雖曾有警員自稱在避車處目擊到兩名被告堵路,但被崔官指出其未有觀察到當時在現場堵路的人的外貌,無法確認該兩名堵路人士就是被告。而其餘作供的警員都不能確定兩名被告為堵路人士之一,警員不但未曾在堵路現場目擊到被告,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有堵路行為。但崔官亦指第三被告稱「自己未有參與堵路但受人影響因而逃跑」的說法實有違常理。惟考慮控方舉證不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並獲賠訟費。
|案件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
第一被告 謝(22 歲)和第四被告 李(20 歲)早前經已認罪已獲控方撤控,二人以 $1000 作擔保及守行為十二個月。案件於8月26日至28日續審時,控方傳召5名參與行動的警員作供,第三被告則選擇自辯,此外辯方亦有另一名證人作供。辯方中段陳詞,案件指控兩名被告阻路,因此控方須證明兩名被告有參與堵路行動。控方第一、二證人均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在堵路者之中,只表示到達港鐵香港大學站A出口附近才見到兩名被告。而控方第三證人則在認人過程中未能認出被告。控方第四證人更被辯方直指不誠實,其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及記事冊的記錄並不相符。第三被告李選擇自辯,其稱自己與第二被告盧為同學,當時二人正去往中山廣場,途中有身穿黑衫人士邊跑邊叫她們「快啲走」,便下意識加快步伐離去,但隨即被警察截停並拘捕。李亦反對控方指其與盧當日不上堂是為參與堵路行動,惟裁判官崔美霞裁定表面證供成立[1]。
案件編號:ESCC683/2020
註 [1]:「表證成立」僅代表法庭接納控方證供,且證供涵蓋所有控罪元素,但並不代表被告被裁定罪成。表證成立後,辯方可以繼續辯護,法庭屆時會按雙方證供的可靠性、真確性、疑點等方面進行分析,最後裁定被告有罪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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