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二零二一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三次常務會議今日(4月17日)下午7時於學生會大樓二樓評議會會議室召開。會上通過接納修憲委員會就保留署理文化聯會會長投票權之建議。
法律學會代表黎濟森於會上代表修憲委員會解釋建議,指基於評議會附例(Council By-laws)的字面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目的解釋(purposive interoretation)及其選民基礎(mandate),署理文化聯會會長的投票權應被保留。就字面解釋而言,署理文化聯會會長由文化聯會評議會委任而非評議會,因此評議會附例第9章 [1] 並不週用於此情況;就目的解釋而言,文化聯會會長、體育聯會會長及學社聯會會長皆為當然幹事(ex-officio Union Executive),與學生會幹事不同,因此該章節同樣不週用;就選民基礎而言,文化聯會會長與署理文化聯會會長的選民基礎相同,因此認為在考慮投票權時不需刻意劃分兩者的區別。基於以上原因,修憲委員會建議保留署理文化聯會會長的投票權。
議案以簡單多數制(simple majority)表決,在27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下,通過保留署理文化聯會會長的投票權。
註 [1] :根據評議會附例第9章,署理學生會幹事持有與學生會幹事相同的權力,惟不擁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