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香港大學校方日前(4月30日)以港大學生會「利用校園作政治宣傳」、「公開發表煽動性並可能涉及違法的言論」並對校方「作出失實指控」為由,宣佈停止代為收取學生會會費,並收回學生會會址及其設施的管理權。事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當中不乏對於學生會大樓業權與其他設施管理權限的討論。本報就此翻查資料,發現坊間早有不少誤傳資訊,故望在此簡單梳理正誤資訊,簡述學生會設施管理權爭議的歷史。
|三次搬遷 原址今為孔慶熒樓
香港大學學生會前身為「香港大學聯合會」(Hong Kong University Union),與港大同年(1912)創立。據前香港大學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呂大樂所述,「同學會大樓」(今孔慶熒樓)於1919年建成,為教職員與學生聯誼之地。二次世界大戰後,「香港大學學生會」(Hong Kong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於1949年註冊為獨立社團,並於1952年遷進新建成的「學生會大樓」,其後又因大樓拆卸改建為今圖書館新翼,學生會總部再於1986年搬遷至「綜合大樓」,並以大樓作其活動中心。綜合大樓隨百周年校園落成,於2012年改建成今之「學生會綜合大樓」。創會百年內,學生會會址經歷過一共三次搬遷,而在四個會址中,只有現於百周年校園、本部校園交界的學生會綜合大樓以及已被列入法定古蹟的孔慶熒樓猶在。
|業權抑或管理權?
前政府新聞統籌專員兼1984年度學生會會長馮煒光去年於《點新聞》撰文,表示學生會當年搬遷時有如「拆遷戶」,而自己亦成功向校方爭取綜合大樓兩層半的「業權」,作喪失原有學生會大樓業權的賠償。《眾新聞》則引述1986年度學生會會長袁耀清指,學生會大樓的業權和管理權皆屬於學生會,而馮任內的做法為「主權換治權」,學生會遷進綜合大樓時,業權蓋失。
本報翻查馮於1984年發表的施政演說時,發現馮曾表示學生會尚須繼續爭取綜合大樓的「內部管理權」,而非如去年撰文所言的成功爭取「業權」;1985年度候選學生會幹事會更在其內務工作政綱中,表示會「爭取管理東西翼學生會活動中心」(東翼即現已拆卸的學生會大樓,西翼即改建前的綜合大樓),可見自學生會大樓拆卸後,學生會爭取的多為設施管理權而非業權,與馮的說法有所出入。
|學生會會址及設施管理權之基礎
將設施管理權授予學生會的做法自八十年代便十分普遍,通常基於有關設施與學生會會址相連、批核場地和管理大字報易生行政不便等而作的現實考量。今校方在聲明中以「法律責任」和「政治宣傳」等原因收回管理權,但據1984年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文件所示,時任學生會會長馮煒光與學生事務主任(今學生事務長)Mr. Brandon 簽訂了有關黃克競大樓有蓋平台管理權的協議,授權(delegate)學生會管理該範圍,包括批准平台及有關設施的使用權等。協議條件列明,使用場地作學生活動時,須依照校舍事務委員會(Accommodation Committee)的一般規定,會將場地空間限制、噪音水平、開放時間等因素納入考慮,惟未見政治宣傳為受禁活動,亦未見校方是次收回管理權的決定有何理據。
當年學生會遷至綜合大樓亦影響到學生會餐廳的業權轉換。學生會大樓的拆卸意味著昔日財政和行政上獨立於校方的學生會餐廳面臨關閉,而在校方的提案下,新學生會餐廳(Union Restaurant)將不再屬於學生會。1985年,大學事務委員會於《學苑》撰文,指由於學生會以往就管理權問題未有清晰和明確的立場和做法,而校方以質素穩定為由,希望接管學生會餐廳,故雙方商討時遇上不少阻滯。最後,因學生會「建議詳盡、理據充分」,校方成立專責小組研究方案,決議由學生會幹事擔任學生會餐廳委員會(Union Restaurant Committee)主席,學生席位同時在委員會中佔多數,擁監管餐廳運作的最大權力。此為香港大學史上第一個由學生出任主席及大部分成員的大學委員會(University Committee),惟現時已停止運作,學生會餐廳交由膳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Catering)管理。
參考資料:
呂大樂:〈學生文化今昔——港大建築 · 歷史 · 人文之旅〉(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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