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二零二一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第四次常務會議今(6月1日)於學生會大樓二樓評議會會議室召開。會上通過接納評議會修憲委員會的建議,理學會被降格為半附屬學會(partially affiliated sub-organization)。
|理學會未有履行憲制責任
評議會修憲委員會報告指出,理學會自2018-19年度起便未有按照其憲章舉行任何周年大會或緊急會議 [1],亦未有採取任何措施解決問題,令理學會一直未有新一屆幹事;而去屆理學會代表鄺洛峰亦自二零二零年度學生會評議會第三次常務會議起缺席所有評議會會議,被去屆評議會暫停職務 [2]。就理學會未有履行其憲制責任(failure to perform constitutional purpose),修憲委員會建議將理學會降格為半附屬學會(partial affiliation)[3],並建議評議會要求理學會幹事於本年6月15日或之前辭職,否則評議會應以評議會議決方式(council resolution)解除有關幹事之職務。
將理學會降格之議案最後以三份二大多數制(two-thirds majority)通過,而修憲委員會就幹事自行辭職設限期之議案則在無反對下獲得通過。
|評議會通過對理學會評議會主席之遺憾動議
根據評議會附例(Council By-laws),院會評議會(Faculty Society Councils)主席須應修憲委員會邀請出席會議 [4]。修憲委員會於3月26日邀請理學會代表於5月31日出席會議,惟未收到任何正式回覆,理學會亦無代表出席會議。報告中,修憲委員會批評理學會態度不合作(uncooperative attitude),為事件的調查帶來困難。委員會建議就理學會評議會主席鄺洛峰違反評議會附例的行為通過遺憾動議。
評議會主席張敬生評論指,評議會應秉持「團結一致,獨立自主」的學生會會訓,儘量不干涉屬會內部事務,惟今次事件特殊,有見情況已持續多時,有關幹事態度亦不合作,評議會應設置「死線」讓其辭職,保障理學會會員之利益。張亦指評議會沒有義務幫助有關理學會幹事「落莊」,如未能於限期前辭職,則為「理學會幹事的羞恥」。
議案最後在無反對下獲得通過。
註:
[1] 香港大學學生會理學會憲章第一章第四項、第四章第五項(a)、第六章第四項(a)
[2] 根據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附例第四章第五條第一項,連續缺席4次評議會會議的評議員之職務須被暫時停止,直至獲得信任票,或有另一名評議會獲選或委任,接替該職位。
[3]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附屬守則第七章第二項(三)
[4]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附例第六章第七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