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鄧蔚藍
2018年,五歲女童Z死於敗血病。在她逝世的前一天,生父以「玩飛高高」為名將她拋上天花板逾十八次,發出七、八下碰撞聲,兄長目睹她的下體流出黑色血汁。女童不斷哭言「唔好」,但她的生父轉為捉住她的四肢搖晃,並稱此為「扮超人」的遊戲。法醫在她身上發現五十八處新傷、七十五處舊傷,傷患遍佈頭部、四肢、腹部,部份傷口更出現潰瘍及膿腫;其八歲兄長的頭部、胸部等部位有六十處新舊傷患,包括血腫、皮膚壞死等。
五個月以來,其生父與繼母以藤條、衣架、拖鞋虐打她,拒絕給予食物,又經常綁起她的雙手,要求她跪下。其間,同居的繼外婆袖手旁觀,沒有阻止夫婦,亦沒有帶兄妹二人去接受治療;女童的幼稚園老師早於事件開端,即2017年9月時,已發現女童臉部腫脹,有傷痕及瘀青,更多次缺課,但校方僅口頭要求繼母停止體罰。事件在繼母於12月為女童辦理退學後再無人跟進;男童的卓姓班主任因男童與繼母的說辭有出入,而憑「我直覺係噉」認為男童在說謊。在呈堂的微信對話中,繼母向卓老師表示男童數日沒有梳洗,卓回答「好彩我仲未聞到臭味」——我們向兄妹二人展示了一個怎樣的世界?兒童的疼痛、苦難是否就不值得成年人的善意及上心?
今天人人似乎再次覺醒,哀嘆香港的兒童保護網處處落後,但其實早於1978年,當身體多處骨折、頭髮被扯下的十歲女童黎淑美走 進觀塘警署時,香港社會就已意識到保護孩子的重要性,但除了惋惜、痛心,我們大眾又做過甚麼?本文故旨在探討若保障兒童的制度無能,社會可如何阻止虐兒行為。
逃避悲痛不是辦法,我們必須直視自己的責任。
|虐兒個案數字的一隅
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2020年新修訂的《保護兒童免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虐待兒童」指利用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對十八歲以下人士作出/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傷。普遍的虐待分為四大類:一、身體虐待;二、性侵犯;三、疏忽照顧;四、心理虐待。一宗案件中或涉及多種傷害,施虐者可為家庭內、外的人,如老師、托兒所照顧者等。有見社署所公佈的2020年虐兒個案中,身體虐待佔約四成,父母施虐的案件佔接近六成,故父母作為施虐者的身體虐待個案將為本文討論重點。
社署的報告中可見2002年的虐待個案為520宗,及後的數字不斷上升,2016年至2019年間虐待兒童個案由892宗再升至1006宗。2020年的數字貌似回落至940宗,惟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指回落的原因實為疫情下學校停課,令教師更難辨識虐兒個案。研究虐兒多年的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教授陳高凌表示,每年實際上能夠落入社署記錄、被處理的嚴重虐兒個案只有百分之二。換言之,以2020年的數字粗略估計,其餘的九成八,即四萬多宗虐兒個案甚至不入公眾的眼裏。
|「香港政府非常重視兒童福祉」
五歲女童的案件揭露了虐童案件通報制度長久以來的漏洞,及後社署修訂指引,釐清諮詢、通報和轉介的定義,但政府的覺悟就僅止於此。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僅表示「會研究」幼稚園「一校一社工」的安排,又言各幼稚園的學生比例不同,統一的安排會使資源運用不合比例。惟大埔浸信會社會服務處社會服務協調主任吳健文在三年前已提出可安排至少一名半職的社工駐於二百五十人或以 下的幼稚園,以解決資源分配問題。同時,法律改革委員會目前正就「沒有保護罪」準備最終建議,但「沒有保護罪」背後所需的強制舉報系統,如老師培訓、分流系統並不在研究之中。
要知道舉報、通報無法防止兒童被虐。若要保護兒童,就必須制定全面的保護政策。早於2005年,香港二十間與兒童及青少年服務 相關的非政府機構於遞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報告中要求港府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以獨立身分監察兒童權利及設立完整的兒童保護體系,如安排預防虐兒及救援等各方的分工。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同年敦促港府設立該委員會,惟政府的回應僅為「讓有關政策局及部門相互協調政策及措施,以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獲得充分考慮」。八年後,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重提設立委員會一事,但政府的回應隻字依舊,並以一個無相關功能的「兒童權利論壇」推搪。2018年,兒童事務委員會終在眾望中成立,但委員會卻非如國際標準般獨立於政府,主席由政務司司長(今即李家超)擔任,而非專責的兒童事務專員。委員會上任三年內亦毫無兒童保護政策上的改革。
政府多年來強調「重視兒童福祉」,但民間建議無一獲接納。防止虐待兒童會2005年起呼籲禁止體罰,民間團體多年來倡議強制性舉報虐兒事件、設立嚴重個案檢討機制以找出漏洞、監察被虐兒童日後的狀況。到2021年,非政府機構兒童權利委員會繼續就禁止體罰、成立兒童死亡個案調查機制、設立法定兒童事務專員公署等措施奔波,卻依然無果。甚至早於1987年的防止虐待兒童多元專業會議上已有香港應仿效昆士蘭設立中央兒童數據資料庫的討論。2019年,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方在網誌上表示資料庫需用上大量時間和人力,指會「展開研究」。資深兒童權利倡議者雷張慎佳批評羅的「好難」論調只為表示「有排等又唔知做唔做」,並指基建工程也又貴又複雜,質疑羅為何不同樣向大眾訴苦。如今,羅又以「好難」回應幼稚園「一校一社工」政策,但短期內實施大規模國家安全教育、取締通識課對政府而言就輕而易舉。係呀,唔通香港政府扮吓關心兒童又要同你講 ?
在等待政府緩緩改革政策的多年間,一名七歲女童在2015年遭家人長期虐待,以致營養不良,成為植物人;2016年,二十六歲的父 親嫌未足月的女嬰哭泣聲吵鬧,掌摑及搖晃女嬰,女嬰成為植物人;2021年,有父親以電蚊拍擊打男童,有母親向兩男童的頭部淋 下熱水——《兒童權利公約》中清楚列明,兒童該享有生存、受保護、發展及參與權,《公約》自1994年起適用於香港。但在兒童權 利委員會的查詢下,發現政府仍未提交原應在2019年3月提交的《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後政府於2020年方就報告大綱 諮詢持份者,報告至今仍未遞交。如果大人能好好遵守諾言,小朋友軟綿綿的手手腳腳能不那麼痛,你說多好呢。
|「稚子無辜」——我們知道如何尊重兒童嗎 ?
美國心理學家Urie Bronfenbrenner曾提出生態模式(ecological model),相信人並非「真空」於世界,其行為深受環境的影響。而社會的價值、理想、法律等文化產物構成外層的宏觀系統(macrosystem),影響著其餘三組與家庭、社區環境相關的內圍生態系統。2017年,一名父親扭著兒子的耳朵,迫令其於人來人往的街道跪行,但此舉未有違法。縱使目前缺乏政府政策及完善法律,但我們仍能從生態模式的其他層面入手,改變家庭中的虐兒行為。例如,香港社會的「價值」及「理想」如何解讀兒童權利、定義「虐兒」,決定了家長對虐兒行為的包容度。前香港大學醫學院院長兼防止虐待兒童會顧問麥列菲菲教授曾表示,每一種文化有「特異」的虐待準則。即使極大多數香港父母均認為虐待兒童不合理,但在香港文化中,用藤條打兒童至流血等的虐待行為僅會被定義為較嚴厲的育兒方法。故此,文化群體的成員有責任重新審視虐兒的標準及反思兒童權利,改變自身文化。
在迫幼子跪行的個案中,該名父親回應記者時指,兒子屢次說謊故以此方法管教他,並表示「養不教父之過,生得就要教好佢」;在五歲女童因虐待而死的個案中,其父母於庭上求情指自己只是過於想教好孩子,並非出於惡意。女童在被虐打的時候哭喊著「唔好」,但為甚麼父母沒有聽到?種種事件均反映出香港育兒文化充斥著家長主義 (paternalism),部份成人一直認定自己有權決定何謂最符合兒童的利益的事,並將自己的意願凌駕於兒童的聲音之上。此文化特性不僅出現於虐兒事件,於強迫兒童補習、上興趣班,又或以「唔聽話咪打囉」為由體罰兒童等事上亦可見一斑。家長主義亦容許了權威發酵成虐兒行為,如父母會套用自認為「最好」的管教方式,或將情緒發洩於弱勢的兒童身上。然則,家長主義中「我是為兒童著想」的前設多為家長有較多的知識(knowledge)、經驗 (discourse)、判斷力 (reason);兒童就必定缺乏能力 (incompetent)、不理智 (irrational)、脆弱 (vulnerable)及依賴父母 (dependent),故社會認定成人所做的決定比兒童好。誠然,「兒童與成年人的能力一樣」的說法有失實之處,但兒童理應獲得與其他成人同等的地位以及尊重。
波蘭兒童人權之父雅努什.柯札克 (Janusz Korczak)於其著作《孩子有受尊重的權利》提出思考如何尊重兒童應以孩子的視角出發。仔細觀察一下,就會發現兒童總不喜歡被指似個小朋友。因為成人一直教導他們高大的東西如大城市、高樹總比矮小的事物重要,而兒童的需要、快樂、悲傷,只會被視作小小而不重要的事情,他們只是一個「小小人 (mini human)」、「小朋友」。成人一邊灌輸「要崇拜成人」的觀念,一邊依靠優勢控制兒童。我們知道兒童也會感到無力 (powerless)嗎 ?若我們尊重兒童,為甚麼他們不喜歡親戚的擁抱時要被斥責 ?為甚麼就因為他們有不想吃飯的時候又要被斥責 ?為甚麼要求兒童常常感恩成年人 ?為甚麼成年人對兒童往往只有因不符合期望而生的憤怒 ?因為在成人的眼裏,兒童在成為成人之前還依賴父母,所以被界定為「屬於未來的人」,他們現在的所思所想並不重要 (less-valued)。甚或有人會認為小朋友不該有人的自由,認為小朋友不可信、必須被控制等,直覺認為小朋友只會「講大話」。就例如我們常稱他們為「未來的棟樑」,那麼,現在的他們是甚麼 ?現在的他們就不被需要,不是棟樑嗎 ?
兒童屬於現在,也屬於過去。他們有難忘的記憶,會記得爸爸媽媽帶過他去踢足球,會有自己的反思;他們亦有感受,有生命,有痛苦。被藤條打很痛,會流淚。兒童只不過是與成年人思考、做事方法不同的人,為何我們不能視兒童為成人世界的外來者,而必須視他們為脆弱、無能、不合格的成人 ?他們不熟悉成人的語言、規則與傳統,甚或很容易被一隻蝴蝶分心,但依然有其喜好和厭惡,有自己的邏輯。因此,柯札克倡議成人要尊重兒童貧乏的知識、他們獲取知識的努力、他們的淚水、他們的擁有物以及他們的個人空間。既然我們不能隨便剝奪成人的積蓄,又憑甚麼任意扔掉兒童小心翼翼、珍而重之的小石頭 ?柯札克亦於《如何愛孩子》中提出兒童有「活在今天的權利(right to the present day)」以及「成為兒童的權利(right to be what a child is)」。兒童有權要求別人重視他看似可笑的願望、憂傷及疑問,尊重他的猶豫及秘密,尊重他作為與我們一樣的人。
歸根到底,我們不擁有兒童,兒童屬於兒童自己。試想像自己再次成為兒童,我們必感到疑惑 :成年人自己說著成年人方能作最好的決定,不是很傲慢嗎 ?又為甚麼「兒童權利」是由成年人定義而不是兒童自己 ?我們應歸還兒童他們活在今天的權利與自由,但必定有人問到這是否容許兒童發脾氣要求父母買玩具,容許兒童飲酒等等。《兒童權利公約》中,成人依然有權站在兒童的利益的角度為他們作決定,故擁有一定的凌駕性。實際上,兒童的成長無法完全脫離家長,故到底要如何平衡家長的權威與兒童的看法仍有待討論。但在庭上屢屢出現的「我本意是為他好」言論告訴我們,至少我們現今對兒童的尊重肯定不夠。而我們必須反思自己的價值觀,方能改變造就虐兒行為的文化。父母亦應知道,沒有人天生就懂得育兒。
|後 :麻煩善用你的悲憤
一單虐兒悲劇發生後,某某老師會走出來哭訴自己無能,回憶起與孩子相處的點滴;幼時被虐待過的父母會哭喊自己不是有心虐打孩子。此時民眾又會轉向關心傷心的成人、傷心的自己。但當成年人的疼痛、絕望遠遠比不上那些去世的孩子,我們憑甚麼只悲鳴而無作為 ?傷心過後,事情不了了之。一年如是,十年如是,三十年如是。
借用柯扎克的一句話 :當你放下這篇文章,開始整理自己對孩子的想法時,這篇文的目的就達成了。我們作為成年人,沒有給予孩子一個更好的世界,就該自省。請抓緊你的憤怒 :無數個孩子的血淚不該只觸動到你刹那的憐憫,還有無數對孩子的眼睛正等待你的注視。明明你自己也走過這條成長苦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