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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刑期覆核 港大畢業生梁子揚及各答辯人維持原判 惟官稱原審判刑「明顯過輕」

【學苑新聞】十七人被指於2019年11月,警方封鎖理工大學期間逃脫,及後於科學館被捕。港大畢業生梁子揚及另外其餘七名被告於同一案件被控參與暴動,部份被告亦同時被控其他控罪。7名被告早前於區域法院陳廣池席前認罪,梁另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今年1月18日,李嘉希及張達榮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認罪被告被判監15至19個月。律政司不服其中5名被告之刑期,申請覆核。是次覆核針對梁子揚、郭志帆、許寧軒、馬嘉惠及嚴家朗五人,五名答辯人均服刑中。申請今(9月29日)於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彭偉昌、陳慶偉(陳為原訟法庭法官)席前處理,三名法官裁定原審法官原則有錯,判刑「明顯過輕」,惟現階段改變刑期不符合公眾利益,故駁回律政司申請。

律政司一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陳詞時,彭偉昌表示希望觀看答辯人逃出理大後,進入科學館前之片段,以審視控罪所指之暴動的情況。觀看影片後,彭偉昌稱本案「無疑」為暴動,亦相信陳詞均為事實,惟三名法官認為片段不能呈現陳詞部份指控:集結之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於加連威老道與警員對峙、投擲「大量」汽油彈、投擲硬物等案情沒有畫面對照。彭偉昌又指,雖然片段清楚顯示部分示威者手持汽油彈,穿着黑衣、黑褲、防毒面具等「極端示威者」的裝束,惟未能從片段中感受到示威者是「針對警察嘅一個突擊隊」。張回應稱,雖然片段不能呈現相關案情,但案情不完全建基於片段,亦會依靠證人描述;示威者當時有否「對抗意識」之問題交給法庭考慮,但即使只考慮片段內容,示威者仍「人多勢眾」,亦有武器,故認為原審以兩年為判刑基礎並不足夠。

代表梁的關文渭大律師同意需要考慮理大暴動的「大環境」,但引述潘錦榮上訴案 [1],指不應「一罪兩判」,以理大暴動作為本案的加刑因素。關指,據潘錦榮案,若控罪的加刑因素本身可以構成另一項控罪,則不應考慮該因素作為加刑因素。法官彭偉昌指,潘案明確指明不應以「更嚴重的罪行」(more serious offence)作加刑,而本案中,理大暴動並非另一罪行,而是整體的「大環境」,因此潘錦榮案提出的原則並不適用,不能從單獨抽離科學館道「六分鐘暴動」。

關大律師又指,上訴方在覆核陳詞中提出原審案情中未有出現的新觀點。律政司於書面陳詞中提及,涉案的「六分鐘暴動」引致了更多其他暴動,即「圍魏救趙」。關指,上述觀點並非判刑基礎。

各答辯人原被判囚15至19個月不等,梁子揚、郭志帆、許寧軒、馬嘉惠及嚴家朗原定分別於今年12月13日、明年2月22日、今年10月12日、今年12月1日及明年2月1日服刑完畢。答辯方指,由於各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即使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於量刑時犯原則錯誤,上訴庭可以行使酌情權,不干涉原審法官的判刑,或在再次量刑時給予較大扣減。

三名法官退庭商討後宣判:原審法官「原則有錯」,判刑「明顯過輕」,本案的判刑基礎應為最少36個月,惟考慮到各答辯人因為認罪而得的刑期扣減,上訴覆核一般可得的刑期扣減,以及各答辯人即將刑滿獲釋,認為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不符合公眾利益,因此駁回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五名答辯人將維持原判,法庭將於半年內頒佈判詞。

案件編號:CAAR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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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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