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前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被控違反《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四人早前於灣仔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謝沈智慧席前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而傷人),「宣揚恐怖主義」控罪獲控方撤銷。四人於9月20日完成求情後還押至今(10月30日)判刑。四人被各判囚2年,即時服刑。
法官多次稱張以保持中立為由逃避責任,「卸責」予其他評議員;雖然張並無動議相關議案,但其從會議開始便已清晰表達其立場,其行絕不公允(not at all impartial)。張的求情指其僅執行評議會主席之職務,主持會議,協助討論。法官反稱,議程B部乃會議實際處理事務,張在B部第一項議程加入討論梁健輝議程,可見張對其重視,而其餘議程均不緊急,毋須召開緊急會議討論。法官續稱,會議開始前,張更邀請全體評議員起立,為梁默哀。張的代表律師於求情文件指出,議程字眼中立;法官不同意,稱梁健輝刺警之行為「極度暴力及冷血」(extremely violent and cold-blooded),張卻未有提出討論刺警行為。張的代表律師另援引評議會Facebook相關帖文的互動人數說明會議內容受眾不廣,法官稱此為「完全錯誤的陳述」;法官指張明白會議將被校園電視直播,而議案一向會被校園傳媒報道。法官另指,張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有權帶領討論和中止不當討論,甚至在其後一項議程以時機未成熟為由決定暫時不作討論,不接納張辯稱自己收到議案後只能付諸表決。法官最後指控,張策劃(engineered)會議,以提供美化刺警事件的平台。
法官另稱,郭承認動議涉事議案,倘郭不同意會議議程,他不必與會;倘郭不同意議案,他亦不必發言支持。法官又指,會上,張在郭未有示意之下邀請其發言,亦未有問有何評議員和議,稱此舉清楚顯示他們曾就議案事前約定。
法官列出此案「嚴重加刑因素」(very serious aggravating factors)。法官稱,此案乃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雖然張理應保持中立,但於會議初已表明立場傾向;其餘三人各分別擔當動議、和議、發言之角色,缺少任何一人則無法通過議案或造成同等迴響。法官又稱,事前準備的會議通告和議程證明此案乃「有預謀犯案」。犯案手法方面,法官稱,四人選擇用評議會正式渠道發表煽動言論,社會大眾會視作全體學生之立場;港大學生被視為有教養,屬於社會精英,四人更是學生領袖,不少年輕示威者會視之為榜樣,此案造成的影響甚廣;法官續稱,四人明白會議內容將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本地和海外人士都可接觸;會議後數日,會議更被傳媒廣泛報導,亦引起國際關注。另外,四人行為針對警察;此事並非評議會職權,故各被告行為屬「濫用職權」,「公器私用」;被告發言提及此事被定性為孤狼式恐襲,但繼續通過議案,可見四人公開藐視法律。
四人之求情文件均表示四人有悔意,惟法官不接受。法官引述郭之求情信:「於我而言,社會運動的警民衝突已給香港帶來難以磨滅的創傷」,「社會重回安定,但這個地方的傷痕卻未能撫平」;即使兩年已過,未能違心地說「突然由當時討厭警察變得十分支持警察」及「警察完全沒有濫暴濫權,責任完全在示威者」。法官回應稱,香港於2019年經歷了「前所未見的暴力及混亂」(unprecedented period of violence and chaos),有警員及反對示威者的人被襲擊,惟郭至今仍只「怪罪」(blame)警察。法官續稱,根據法庭審訊經驗,警察只有在「多次嘗試勸退示威者」不果後方採取行動。法官及後指,雖然其質疑四人之悔意,惟悔意之減刑已於認罪扣減中反映。
法官另稱,學生會僅在議案引起「公憤」後才道歉及撤回議案。法官續稱,郭於記者會中之言論,包括表示不會評論太多學生以外人士之言論,未有正面回應有否面對施壓等,「令人感覺」(gave the impression that)評議會因面對施壓所以作出辭職、道歉及撤回議案之行為,故認為相關行為只有很小的減刑效果。
法官又透露,張曾發出兩封信件予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容亦曾發出一封同樣性質之信件。其中,張的其中一封信件由港大法學院教授陳弘毅發出,惟三次交涉均被控方拒絕。法官評價指,考慮到控罪及加刑因素,簽保守行為「完全不現實」。
法官指,被告煽動之措辭並不明確,但考慮到上述加刑因素,量刑起點為35個月。法官判刑時指,「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為「嚴重罪行」,並引援案例,指個人情況於嚴重罪行的量刑微不足道(may not weigh in at all),更生並非判刑重點,法庭須因公眾利益考慮量刑的阻嚇力,作出適當刑罰,以示「社會無法容忍」各被告的行為。法官又指,各被告學業出眾、具良好品格、面對財政壓力等均並非求情理由。考慮上述因素,法官給予20%認罪扣減及4個月年齡因素扣減,各被告刑期為24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