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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進入立會案: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被判囚四年九個月

2024 年 3 月 16 日

【學苑新聞】2019年7月1日,多名示威者衝擊並進入立法會大樓。其後,十四人被控暴動、刑事毀壞、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等罪。案件早前於去年5月29日開審,兩名時任記者黃家豪及馬啟聰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另外十二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部分被告亦有其他罪名成立。各人日前完成求情,今(3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判刑。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日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今被判囚四年九個月。暴動罪成的其他十一人各被判囚四年六個月二十日至六年十個月。兩名時任記者則分別被罰款1000元及1500元。

本案暴動罪罪責輕微者的量刑起點為六年半,罪責中等者的量刑起點為六年九個月,罪責嚴重者的量刑起點為七年。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稱,立法會具憲制地位,有象徵意義,撕毀基本法、掛上港英旗等所作所為亦針對特區政府,「極侮辱、挑釁」,故本案的暴動是對特區政府作出挑戰,亦對法治造成「嚴重衝擊」。李官另稱,是次暴動的社會影響「深遠,引發一連串示威暴動」,社會「陷入動盪不安」。李官續稱,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以七年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孫曉嵐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孫被拍到於立法會會議廳內與人交談,一度拉下口罩。李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孫曾出任港大學生會會長,在2018年取得港大社會工作學學士並註冊為社工;2019年取得港大人權法碩士;孫十分關注兒童權益,曾任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青年使者。李官又指,前港大學生事務長梁若芊及前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等多人給予孫優良評價,讚揚其對學校及學生之貢獻,而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任及現任骨幹成員亦讚揚其為維護兒童權益所作之貢獻。法官指孫的求情內容加入政治看法,與求情無關,故不討論。李官又引述辯方指孫沒有使用武力或扮演主導、積極角色,同意其角色介乎鼓勵及支持,屬最低級別。李官裁定孫曉嵐罪責輕微,以六年半為量刑起點,沒有定罪紀錄故扣減兩個月刑期,加上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孫曉嵐囚禁四年九個月。

其他被裁定罪責輕微的人分別為何俊諺、王宗堯及沈鏡樂。何俊諺是一名低智能障礙患者,案發時21歲;李官指沒有證據指何俊諺有作破壞行為,與只在現場出現、吶喊助威的分別不大,罪責屬於最低級,因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個月刑期,另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判何俊諺囚禁六年兩個月。

王宗堯是一名藝人;李官表示同意王宗堯不涉及暴力衝擊、破壞,但不認為逗留時間短為有力求情理由。李官稱,暴動得以延續依賴每一位示威者的參與、支持,若不斷有人加入,便可使暴動繼續。李官因王宗堯沒有定罪紀錄及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分別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判王宗堯囚禁六年兩個月。王宗堯於開審前承認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該項控罪獲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囚兩個月七日,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沈鏡樂是一名地盤工人,被指於會議廳內四處走動,部分記者及示威者離開後走到主席檯自拍,但沒有任何暴力行為;其參與只是出現在現場。李另指,沈鏡樂曾因本案於中國被扣留兩個月,故扣減兩個月刑期,另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判沈鏡樂囚禁四年七個月十五日。

被裁定罪責中等的人分別為羅樂生及畢慧芬。羅樂生案發時19歲,被指參與運送物資,沒有參與衝擊、破壞行為。李官不同意辯方指羅參與度輕微,稱其運送物資令示威者更有效圍堵衝擊立法會,直接使暴動得以延續。李官扣減兩個月刑期,加上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羅樂生囚禁四年十一個月七日。

畢慧芬被指手持兩米鐵支,激勵士氣,亦曾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李官稱其具備帶領角色。李官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加上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畢慧芬囚禁四年十一個月七日。畢慧芬因另一案正服刑中,李官容許是次暴動刑期的一年零七日與此同期執行;即畢慧芬因本案另須囚禁三年十一個月。

被裁定罪責嚴重的人分別為潘浩超、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鄒家成及林錦均。潘浩超被指於政府總部外向警察投擲雞蛋,指罵警察,並與群眾穿過被毀壞的大閘進入立法會大樓。李官稱,雖然潘浩超沒有號召、領導角色,而雞蛋破壞性亦有限,但潘浩超「明顯扮演積極、投入角色」,作出「極度挑釁性」的行為,具有煽動角色。李官又稱,潘浩超由中午留到晚上,展現了其決心。李官最終給予 25% 認罪刑期扣減,判潘浩超囚禁五年三個月。

劉頴匡被指於會議廳內與示威者商議應否繼續留守,又用擴音器講話。李官稱,劉頴匡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其「扮演積極參與、領導的角色」,顯示他與眾人站在同一陣線,另呼籲在外示威者守護留守會議廳的示威者,令暴動得以持續,與其所言只因不希望有流血事件而現身有衝突。因劉頴匡沒有定罪紀錄,李官扣減兩個月刑期,另給予三份一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劉頴匡囚禁四年六個月二十日。

吳志勇曾與示威者探討是否留守立法會,亦接受傳媒採訪,欲留守到最後,最終被示威者抬離會議廳。李官不同意辯方指因其沒有暴力行為,較同類案件相對輕微。李稱,參與暴動有不同方式,吳志勇與示威者探討去留凸顯其對暴動的熱誠,留守到最後「亦把這場暴動延續下去至最後一刻」,仍裁定其罪責為嚴重,最終扣減四個月刑期,判吳志勇囚禁六年八個月。吳志勇於開審前承認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該項控罪獲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囚兩個月七日,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范俊文被指用鐵鎚擊打立法會大樓煲底位置玻璃,後將鐵鎚交給另一名示威者,亦曾參與應否留守會議廳的討論。李官指,范俊文曾求情指一直有意認罪,但為確保自己於審訊期間仍能保釋在外照顧需動手術的伴侶,延至開審前認罪,希望李官行使酌情權給予高於 25% 的認罪刑期扣減。李官稱,若范俊文真心關心伴侶,犯案前應已經考慮,而其與伴侶的情況亦可能出現於其他被告身上,反問若提高扣減,「豈非對那些有至親要照顧但仍第一時間認罪的人不公?」李官最終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及 25% 認罪刑期扣減,判范俊文囚禁五年一個月十五日。

鄒家成早前於求情時承認撕毀三本《基本法》,幫忙舉起寫有「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的橫額,在牆上噴上不同字眼,及貼上港英旗。李官稱,雖然鄒家成沒有衝擊,但其罪責「極之嚴重」,「每一項舉措帶有象徵意義」,令眾人情緒升溫,與使用武器的示威者「不遑多讓」。李官最終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及 25% 認罪刑期扣減,判鄒家成囚禁五年一個月十五日。

林錦均是本案唯一被控刑事毀壞罪的人,該罪與暴動罪一同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李官稱,林錦均參與衝擊,無庸置疑為嚴重,另參與運送物資,加重罪責。李官另就刑事毀壞罪稱立法會大樓具憲法地位、象徵意義。李官指林錦均曾因本案於中國被扣留兩個月,故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最終判林錦均囚禁六年十個月。

案件於去年5月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始審訊,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八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分別為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羅樂生、畢慧芬、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及鄒家成,其中畢另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六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其中四人何俊諺、王宗堯、吳志勇及林錦均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黃家豪及馬啟聰審訊時供稱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王宗堯及吳志勇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否認此罪,均被裁定罪成。林錦均另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

案件編號:DCCC 606/2020、DCCC 607/2020、DCCC 608/2020、DCCC 609/2020、DCCC 610/2020、DCCC 1069/2020、DCCC 259/2021(已合併)、DCCC 11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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