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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進入立會案:孫曉嵐及畢慧芬不服判決提上訴

2024 年 3 月 26 日

學苑新聞】2019年7月1日,多名示威者衝擊並進入立法會大樓。其後,十四人被控暴動、刑事毀壞、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等罪。案件早前(3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判刑。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於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四年九個月;另一被告畢慧芬則於審前承認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被判囚四年十一個月七日,部份刑期與其正在服刑的另一暴動罪同期執行。法庭文件顯示,3月22日起,孫及畢提出上訴,上訴包括定罪及刑期,暫未知是否兩人均就兩者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排期聆訊。

案件原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李於判刑時稱,立法會具憲制地位,有象徵意義,撕毀基本法、掛上港英旗等所作所為亦針對特區政府,「極侮辱、挑釁」,故本案的暴動是對特區政府作出挑戰,亦對法治造成「嚴重衝擊」。李官另稱,是次暴動的社會影響「深遠,引發一連串示威暴動」,社會「陷入動盪不安,指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以七年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李指,本案暴動罪罪責輕微者的量刑起點為六年半,罪責中等者的量刑起點為六年九個月,罪責嚴重者的量刑起點為七年。

孫曉嵐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孫被拍到於立法會會議廳內與人交談,一度拉下口罩。法官指孫的求情內容加入政治看法,與求情無關,故不討論。李官又引述辯方指孫沒有使用武力或扮演主導、積極角色,同意其角色介乎鼓勵及支持,屬最低級別。李官裁定孫曉嵐罪責輕微,以六年半為量刑起點,沒有定罪紀錄故扣減兩個月刑期,加上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判孫曉嵐囚禁四年九個月。

畢慧芬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及一條「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畢被指手持兩米鐵支,激勵士氣,亦曾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李官稱其具備帶領角色。李官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加上 25% 認罪刑期扣減,最終就暴動罪判畢慧芬囚禁四年十一個月七日,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判兩個月七日,同期執行。畢慧芬因另一案正在服刑,李官容許是次暴動刑期的一年零七日與此同期執行;即畢慧芬因本案另須囚禁三年十一個月。

案件於去年5月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始審訊,八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分別為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羅樂生、畢慧芬、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及鄒家成,其中畢另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六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其中四人何俊諺、王宗堯、吳志勇及林錦均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暴動罪成的十二人各被判囚四年六個月二十日至六年十個月不等。兩名時任記者黃家豪及馬啟聰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法官裁定兩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罰款1500元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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