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於李兆基堂猥褻侵犯受害人 X,就兩項控罪均不認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表示將傳召受害人 X 及其男友 Z 作供,其中 Z 的作供涉及事發後的新近投訴(recent complaint);另將視乎證人供詞決定會否傳召證人宿生 Y。控方另指,曾提出或會倚賴一段錄音證據,今決定不採用;即控方將不會倚賴任何物證。
控方透露,警方於 2022 年拘捕被告時扣押被告電話,惟未能開啟;辯方今早開審前方向控方表示將申請取回被告電話,而控方反對申請,指雖控方不倚賴電話作證物,但需確保電話內容不受干擾,又指根據一般做法,辯方應提早向控方索取副本。辯方表示,電話內容對其案情極其重要。控方及後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指法庭除非信納電話不會被用作法庭證物,否則不得命令控方歸還。控方提議辯方在警員監視下存取電話內容,獲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接納。鄧另表明該警員之職責僅為確保證物不被干擾,不得於監視期間尋找對被告不利之證據,亦不得向他人透露辯方存取的資訊。鄧又指非常不滿意雙方處理手法:辯方應提早向控方索取證物,而控方認為電話可能有重要證據,亦應申請手令嘗試開啟電話,或持手令請求被告合作,籲雙方隨後審訊善用時間。辯方將於今午存取電話內容,審訊押後至明續。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