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於李兆基堂猥褻侵犯受害人 X,就兩項控罪均不認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因辯方臨時申請存取被扣押的電話之內容而押後。受害人 X 今作供,指事發當日舉行送別聚會,潘於其他人離開或入睡後多次騷擾,她多次拒絕後,潘更暴露下體。辯方於盤問時稱潘沒有暴露下體,又質疑 X 於認識潘的四個月內之行為令潘誤會兩人關係,相關行為包括在多人聚餐中見面約三次、傾談私事、推薦兼職給潘、於事發前邀請潘重返聚會等。辯方又質疑,潘首次觸碰到 X 臀部後,X 未有即時反應,潘方繼續進行非禮行為。X 不同意辯方上述質疑,指自己行為沒有越過朋友的界線,亦於事發時多次清晰表達自己沒有同意(consent)潘的行為。
X 作供時指,她在舍堂迎新營擔任潘所屬組別之「組媽」;事發時,她與潘同為李兆基堂宿生;事發前,兩人是好朋友。X 表示,2021 年 12 月 30 日晚是送別自己和另一人的聚會,翌日凌晨大約 8 人繼續於舍堂茶水間聚會,該聚會約於早上七時結束;X 欲回房間收拾行李準備搬離,潘與另外三人意猶未盡,提議移到 X 房間繼續聚會,X 遂與四人將餘下的酒帶到房間,隨後 X 執拾物品,其他人繼續飲酒聊天。X 續指,約八時,其中兩人離開,另一友人不敵酒意在牀上睡去,房間內清醒者僅餘 X 和潘;潘開始在房間內走動,詢問 X 收拾行李進度,X 回覆指不需要潘的幫忙;其後站立取書時,感到有硬物觸碰她尾椎、接近臀部位置,當時未能及時反應,隨即感受到硬物在該部位上下摩擦三下,時長約三秒。X 表示,當時感覺不適,轉身後發現潘近距離面對著自己,自己馬上退後;潘當時在質問下稱只是想幫忙。X 指,認為該硬物是潘的下體,覺得很「核突」,不想走近潘,便著潘帶已入睡的友人回房休息,但潘指希望留下幫忙執拾物品;X 不知如何趕走潘,於是繼續執拾。X 指,其後她坐到床邊執拾物品,潘見狀便貼近她,坐她左邊,並將右手從後搭在她的右腰。X 指,當時感覺被冒犯,亦很慌張,立刻甩開並站起來質問潘,並著潘將垃圾丟到走廊。潘出門後,X 拍醒友人,指潘對她動手動腳,著該友人帶走潘;潘回來後,終與該友人離開。X 指,潘不像醉酒,站立時沒有搖擺醉態,對答清晰,例如曾對她表示因未能在舍堂「上莊」覺得對不住她。
辯方在盤問中向 X 提出,首次接觸為無心接觸,事發時 X 沒有反應,故潘誤以為她樂意有進一步身體接觸,遂將下體磨擦 X 之臀部。X 不同意,指第一下接觸後未能反應過來,已感受到連續摩擦。辯方又質疑當時 X 語氣沒有顯得憤怒,X 表示同意,但指閃開及質問已是明確表態。
X 指,潘離開不足一小時後折返,指遺下一個杯子;X 把杯子遞給潘,潘再提出幫忙執拾,被 X 拒絕;X 向潘表示自己有約,急於離開,但潘仍站在門外,不斷問她是否真的趕時間;X 促其離開不果,遂在潘面前打給男友,提醒男友準時到達,希望潘知難而退。X 續指,潘其後仍不願離開,更進入房間走近並說「你真係好趕時間咩,如果我好大抽呢?」及「你幫我解決咗先啦」。X 指,認為潘的行為過份及「好核突」,遂怒視潘,質問「你當我係咩?」;潘聽後沒有收斂,更取出勃起之下體。X 指兩人當時有一定距離,但自己已靠牆,十分害怕,遂怒視潘,命其於三聲內立即離開,否則將大叫;X 倒數時潘問她是否惱怒,X 只重複命其離開,潘慢慢後退到門口時問「你唔會同其他人講㗎嗬?」。潘離開後,X 鎖門,匆忙執拾物品後離開。
X 指當日見到男友後,仍感害怕,亦未能組織此事,但休息數小時後,便於下午向男友說出此事。X 表示,與潘再見面已是翌年 4 月 25 日的迎新組聚會,即事發將近五個月;當時見到潘心裏仍感十分不適,遂鼓起勇氣向組內相熟朋友說出事發經過,被問及是否報警,方有報警念頭,遂於翌日報警。
辯方盤問 X 時,表示潘折返時曾敲門並獲 X 開門。X 不同意,指潘自行開門。辯方又質疑嘗試把潘打發走時,X 的語氣並非憤怒,X 則指一開始是不耐煩的語氣,其後愈來愈有怒氣。
辯方另提出,潘案發時沒有暴露下體,指潘身穿之褲子沒有褲鏈或鈕扣,稱若要取出下體則需脫褲。X 不同意,回應指印象中潘無需解鈕扣或拉褲鍊,僅向外或下拉扯褲頭便已將下體露出。
辯方關注兩人關係及事發當晚互動,表示潘可能會錯意,方會作出涉案行為。X 指兩人於迎新營結識,事發前四個月關係友好但並非十分密切,又指迎新營完結後自己與營內所有人都成為朋友;另外,當年 9 月起她甚少回宿舍,與潘只有幾次交集,包括數次與新生聚會及兩度邀請潘在內的新生一同擔任活動助理,亦曾用電子通訊軟件請潘幫忙確認宿舍保安身份,好讓其決定能否帶其他友人進入宿舍。辯方又展示事發當日兩人對話紀錄,顯示 X 問潘是否已離開茶水間聚會;X 解釋指潘與另外數人一度離開,自己應在場人士要求,在通訊群組發訊嘗試召回他們,亦有與潘私人對話,潘其後返回聚會。X 盤問下又指兩人曾傾談私事,但指這在宿生之間很常見,她亦樂意聆聽任何宿生的傾訴。辯方提出,潘誤解兩人關係;X 指不排除這個可能,但認為只以對待朋友方式對待潘,自己的行為沒有越過朋友的界線,不會令潘會錯意。辯方又提出,事發當日眾人徹夜未眠,至當日八時已喝了六小時的酒,會因此受影響;X 則澄清聚會內僅間斷性飲酒,飲品酒精濃度亦不高,又指舍堂生活經常日夜顛倒,認為影響不大。
審訊押後至明日繼續,屆時將傳召 X 的男友 Z。控方早前表示或會傳召宿生 Y 作供,今確認 Y 不需作供。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