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於李兆基堂一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受害人 X,就兩項控罪均不認罪。受害人 X 昨於東區裁判法院作供,指事發當日舉行送別聚會,潘於其他人離開或入睡後多次騷擾,她多次拒絕後,潘更暴露下體。受害人男友 Z 今作供,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聽畢控方案情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潘其後作供時提出多項未於盤問 X 時提及的新案情,控方盤問時質疑為杜撰。控方盤問時又指,潘不可能合理地誤以為 X 同意其行為,質疑潘從未取得 X 的同意(consent),甚至根本不在乎 X 是否同意;潘否認。X 昨日作供時指自己於 4 月 25 日,她所屬組別聚會中向相熟友人透露事發經過,當中包括潘的前女友。潘今作供時表示,與前女友分手後仍保持友好關係,直到 4 月 25 日,X 和潘的前女友一同與其就事件對質後,其與前女友的感情破裂。控方問潘是否提出 X 對警察和法庭說謊,潘表示同意,續稱認為其與前女友關係破裂令 X「需要講佢嘅版本」。
|控方多次質疑潘的供詞之可信性
潘作供時稱,其於茶水間及房間兩次聚會有六至七成醉意,回憶當日事發經過時有困難,例如對話及事件所發生的時間。控方在盤問時質疑,潘為何能生動地回憶事件發生順序;潘遂改稱其到房間時只有四、五成醉,能說出事發經過。控方指,潘與 X 的對話顯示潘能準確打字,質疑其於茶水間聚會時已神智清醒,又指其於事發時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未受酒精影響;潘不同意。潘另不同意控方所指其當晚僅間中飲酒;控方遂質疑其證供所指的 1.5 支燒酒(共 540 毫升)難以飲六小時,潘則表示不記得確切飲了幾多,該數量只是估算,或有可能達 3 支燒酒。
潘又在盤問下補充多項與 X 供的詞有出入的案情。潘稱,X 事發前曾對其作出曖昧或有好感的行為,舉例指有一次自己正飲早茶時,X 叫自己幫忙買早餐。潘又稱,兩人曾單獨共晉午餐;其於事發前曾幫忙摺衣服、取文件,中途有身體接觸;其從未嘗試將手搭在 X 腰上,僅在牀上用手撐起身體。控方質疑昨日辯方盤問 X 時沒有向其指出這些案情,質疑為潘杜撰。潘否認杜撰,對於部份案情稱曾指示其法律代表;控方斥其說謊、卸責給其法律代表。
|潘供詞與受害人所述有多處出入 潘另稱當時認為受害人行為代表其對潘有興趣、可以或願意有身體接觸
潘作供時指其剛完成學業,料將畢業。潘表示,於迎新營結識 X,活動結束後至 12 月尾兩人不時用電子通訊軟件聊天,亦曾在聚餐中與 X 見面三次,而 X 亦曾為其介紹兼職。潘指,作為剛入學的新生,得到 X 很多協助,認為兩人關係比 X 與其他迎新組組員關係更密切,經過幾個月的相處對 X 略有好感。潘又表示,X 曾至少三次向其詢問宿舍當值保安是誰,故認為自己於對比其他新生下,對 X 而言「幾特別」。
潘續指,事發當日約清晨五時感覺疲累及想吸煙,故離開茶水間聚會,數分鐘後收到 X 信息,促其返回聚會。潘遂稱認為 X 覺得與自己玩得開心,「可能對我有興趣」,否則不會叫其返回聚會。潘又稱,約七時,約五人決定另覓地點繼續聚會,X 提議到她房間。潘表示,友人在房內睡去時,X 正閉門執拾房間。潘遂稱,X 如果要執拾房間,可以打開門,而由於房內剩餘自己和 X 兩人,遂認為 X 或對其有興趣。控方在盤問時指出,房內當時還有另一友人,又質疑,有人在房間聊天時,自然會關門以免影響他人。
潘作供稱,其及後幫 X 摺衣服、分文件,希望給 X 一個好印象;與 X 執拾文件時兩人非常接近,會有無意的肢體接觸;當 X 希望從書櫃頂層取物,自己打算幫忙,遂走到其背後。潘續稱,X 當時對兩人近距離接觸沒有反應,認為代表其可接受這種身體接觸或近距離接觸,遂用下體觸碰 X 下半身、未到臀部位置;因見 X 仍未有反應,於是重複動作。潘又稱,沒有如 X 所言上下摩擦三次;第二次觸碰後,X 對他說「咪搞啦」,而語氣並無惱怒或不悅;自己當時認為此代表 X 願意接受這些身體接觸,或對其「有好感」,亦懷疑 X 因另一已入睡友人仍在場才拒絕,認為並非動作「唔恰當」,「純粹係唔啱 timing」。控方盤問時,問潘有否事先取得 X 的同意(consent),潘表示沒有,但之前執拾時兩人距離已經很近,X 當時未有叫其走開;觸碰後 X 亦沒有很惱怒或有很大的反應。控方回應指,X 當時背向潘,質疑潘是否知道 X 當時的表情,遂問潘是否沒有查看;潘回答沒有;控方指潘根本沒有在乎 X 有何反應,更作進一步行為;潘否認。
潘又稱,其後 X 坐到床邊,其見狀亦一同坐下,幫忙執拾文件;曾因想看 X 在收拾甚麼文件故靠近她,而她未有叫其離開或不要靠這麼近。對於 X 作供時指潘伸手搭其腰,潘稱當時僅用手在牀上撐起身體,手位於 X 後方約一個手掌距離,動作維持不足一分鐘,X 再指「唔好搞啦」。潘遂稱,當時對該句話理解為 X 擔心「有機會嘈醒」友人,令友人誤會兩人行為。潘指,其後應 X 之請,出門扔垃圾,然後與剛醒來的友人回房間休息。潘表示其休息約五分鐘後,折返 X 房間取杯子,敲門並獲 X 開門,進房後門自己關上;取杯後,潘問 X 是否仍在執拾物品,X 用匆忙語氣回答;潘又問是否需要幫忙,X 回答不需要,著其休息,指自己稍後約了男友;潘再問是否真的很忙,又踏前一步問「如果我好大抽呢?」。潘確認,其當時指的是自己的性器官。潘續表示,X 聽後用比較惱怒的語氣問「你當我係咩?」,又致電男友,提醒稍後有約。潘在盤問下一度同意 X 致電男友是清楚表明拒絕並要求潘離開,但其後又表示不清楚。
X 收線後,潘問 X 「你可唔可以幫我解決呀?」,X 聽後非常惱怒,倒數三聲後潘終離開房間。潘表示當時身穿之褲子有褲頭帶和橡筋,沒有褲鏈或鈕扣,遂稱取出下體時需把褲子褪到膝蓋,故不論是否勃起都不能如 X 所言取出下體,續稱從來沒有在 X 房間內暴露下體。
潘作供時指,曾聽過有關 X 之傳聞,令其覺得她對休閒關係頗開放及較能接受身體接觸。潘於盤問下表示不敢與 X 確認傳聞之真偽。控方盤問時又指,即使傳聞為真,亦不代表 X 願意與潘發展關係,質疑潘以此為藉口去正當化自己行為,潘不同意其以傳聞為藉口。
|男友:受害人當日似乎驚魂未定 整個人感覺比以往不同
受害人男友 Z 作供時指,X 於事發當日早上八、九時來電,提醒有約;當日早上一同會見醫生時,X 較平時安靜,Z 當時視作 X 徹夜未眠之疲態;當日下午,X 向其講出其經歷,包括潘暴露下體一事。Z 指,X 說完後似乎驚魂未定,整個人感覺比以往不同。Z 續指,當時只想照顧 X 情緒,故完全沒有想到報警。
案件押後至 7 月 25 日,屆時將聽取任何補充陳詞,亦可能於當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