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於李兆基堂一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受害人 X,就兩項控罪均不認罪。X、其男友 Z,及潘早前完成作供,押後至今日聽取補充陳詞。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指已收悉雙方書面陳詞,明白辯方於本案主要依賴錯誤信念(mistaken belief)以及神智不清(按:潘作供時指事發時有醉意)兩點,惟自願行為引致的神智不清(self voluntary intoxication)不是一個抗辯理由。辯方澄清指,其並非將神智不清視為抗辯理由,而是表示神智不清對潘當時的思緒有影響。鄧官遂提出,辯方能否成功依賴錯誤信念作抗辯理由,終將視乎法庭是否接受潘的證供;辯方同意。
就第二項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控罪,即 X 指潘暴露勃起的下體,鄧官指於襲擊罪(assault)的情況下,控方僅需證明受害人擔心(apprehend)自己即將被襲擊。鄧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書面陳詞所指,本控罪雖然不涉及身體接觸,但潘於近距離向 X 暴露下體已構成猥褻侵犯;鄧官又補充指,要考慮整體情況,包括潘所作「如果我好大抽呢?」等言語。辯方回應指,會爭辯此乃邀請(invitation)或暗示(suggestion);而考慮兩人當時關係,受害人並沒有類似擔心(apprehension)。鄧官一度休庭考慮裁決;辯方於開庭後表示,其後或會呈上一宗有關暴露下體本身是否構成猥褻侵犯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本月 20 日裁決。
|受害人 X 早前作供指潘事發當晚暴露下體前曾多次騷擾 潘否認暴露下體 指控 X 杜撰
受害人 X 作供時指事發當日舉行送別聚會,潘於其他人離開或入睡後多次騷擾,包括用下體摩擦 X 的尾椎近臀部位置三下,以及手搭 X 的腰部。X 指,多次拒絕潘後,潘更說「你真係好趕時間咩,如果我好大抽呢?」及「你幫我解決咗先啦」,並暴露下體。辯方於盤問時稱潘沒有暴露下體,又質疑 X 於認識潘的四個月內之行為令潘誤會兩人關係,相關行為包括在多人聚餐中見面約三次、傾談私事、為潘推薦兼職、於事發前邀請潘重返聚會等。辯方又質疑,潘首次觸碰到 X 臀部後,X 未有即時反應,潘方繼續進行非禮行為。X 不同意辯方上述質疑,指自己行為沒有越過朋友的界線,亦於事發時多次清晰表達自己沒有同意(consent)潘的行為。辯方另提出,潘案發時沒有暴露下體,指潘身穿之褲子沒有褲鏈或鈕扣,稱若要取出下體則需脫褲。X 不同意,回應指印象中潘無需解鈕扣或拉褲鍊,僅向外或向下拉扯褲頭便已將下體露出。
潘其後作供時提出多項於辯方盤問 X 時未有提及的新案情,控方盤問時質疑為杜撰。潘否認杜撰,對於部份案情稱曾指示其法律代表;控方斥其說謊,卸責給其法律代表。控方盤問時又指,潘不可能合理地誤以為 X 同意其行為,質疑潘從未取得 X 的同意(consent),甚至根本不在乎 X 是否同意;潘否認。
X 作供時指自己於 4 月 25 日,她所屬迎新組別的聚會中向相熟友人透露事發經過,當中包括潘的前女友。潘作供時指控 X 杜撰供詞,稱與前女友分手後仍保持友好關係,直到 4 月 25 日,X 和潘的前女友一同與其就事件對質後,其與前女友的感情破裂。控方問潘是否提出 X 對警察和法庭說謊,潘表示同意,續稱認為其與前女友關係破裂令 X「需要講佢嘅版本」。控方續問潘是否指控受害人 X 以自身聲譽為代價,為友人杜撰指控;潘同意。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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