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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基堂非禮案:潘啟堯兩項猥褻侵犯罪成 還押候判

【學苑新聞】時為李兆基堂宿生的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於李兆基堂一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受害人 X,就兩項控罪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鄧子楷今(8 月 20 日)裁定潘兩項罪名均成立,還押至 9 月 3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潘不誠實及不可靠 拒絕接納其證供

鄧官宣讀判詞時指,本案為一對一的指控,指控容易提出但難以反駁,故其必須更嚴謹地審視 X 的證供;X 的證供清晰合理,亦對證據和辯方案情作公平判斷,故裁定 X 為誠實可靠證人。X 的男友 Z 亦被裁定為誠實可靠證人,兩人證供均被接納。

鄧官裁定,潘是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對於潘指案發時以為 X 對其有好感,鄧官指,證供沒有任何跡象顯示 X 有機會導致潘有此誤解。鄧官續指,即使全盤接納潘的證供,潘供稱兩人單獨用膳的場合亦僅有一次;相關場合為工作時的午餐,難以想像為約會;辯方盤問 X 時亦沒有提出兩人曾單獨用膳。鄧官又指,潘與 X 相識的幾個月間並沒有發生特別的事情,X 僅介紹兼職工作給潘,並請其幫忙確認宿舍保安身份;潘亦供稱 X 是希望知道能否帶其他友人進入宿舍,包括其男友;不能理解帶男友進入宿舍時如何能令潘以為 X 對其有好感。潘曾供稱離開茶水間聚會數分鐘後收到 X 信息,促其返回聚會,認為 X 覺得與自己玩得開心,「可能對我有興趣」,否則不會叫其返回聚會。鄧官指,X 作供指訊息下的愛心圖案代表潘讚好了她的訊息,而即使接納潘所指,該愛心圖案是由 X 發出,亦不認為對話有任何調情成份;潘亦沒有其他有力證據證明 X 曾對他調情。

控方盤問時曾問潘是否指控 X 雖然非常樂於幫助潘,但仍為友人杜撰指控;潘稱 X 不只是幫忙,更作出曖昧或有好感的行為。鄧官指不理解潘的答案:倘 X 真的對其有好感,為何要向法庭説謊、作出指控。鄧官又指,辯方從未向 X 提出其說謊。

對於潘案發當日酒醉程度,鄧官指潘以記不清楚為由改變證供,潘先指曾飲一樽半燒酒,後稱兩至三樽,批評其證供不可靠。控方曾向潘指,他與 X 的對話顯示他能準確打字,質疑其於茶水間聚會時已神智清醒,潘回應指發訊時已離開茶水間。鄧官反指,潘當時僅離開茶水間 5 分鐘,已能清晰表達訊息,明顯不符潘所指的酒醉程度。鄧官又指,潘作供時稱因受酒精影響,未能記起當日大部份事情,包括與 X 的對話,難以理解潘如何又能仔細回憶當時坐在床上時各動作的時長。

辯方盤問 X 時曾提出事發前一晚聚餐中 X 坐在潘旁邊,翌日潘作供時稱昨日找到當晚相片,相片中兩人相隔一個座位,得知後已告訴律師。鄧官指,這說明潘的記憶不可靠。

潘作供時提出多項於辯方盤問 X 時未有提及的新案情,控方盤問時質疑為杜撰。潘否認杜撰,對於部份案情稱曾指示其法律代表。鄧官指,潘的法律代表經驗豐富,對潘所指已將案情全盤指示其大律師有極大保留。

|鄧官裁定潘案發時用下體摩擦 X 的臀部數次 並暴露勃起的下體

鄧官同意辯方所指,若辯方能證明潘案發時錯誤地相信 X 同意相關行為(mistaken belief),潘則有辯解可脫罪。就第一項控罪,鄧官指根據本案證據,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潘用下體摩擦 X 的臀部數次,而此行為沒有獲得 X 的同意(consent);此行為具猥褻性質,為有意的猥褻侵犯,而由於法庭不接納潘的證供,其錯誤信念(mistaken belief)之辯解不成立,第一項控罪罪成。

就第二項控罪,辯方指潘身穿之褲子沒有褲鏈或鈕扣,若要取出下體則需脫褲。控方曾在庭上展示潘聲稱當時身穿之短褲,並示範拉闊短褲。鄧官指自己曾仔細檢查短褲,確認即使綁緊短褲,因短褲有橡筋,仍可拉闊褲頭,不接納潘所指不可能直接掏出下體。鄧官裁定潘當時曾說出「如果我好大抽呢?」及「你幫我解決咗先啦」,隨後掏出勃起的下體,導致 X 當時感到非常害怕;一系列的猥褻言語加上令人髮指的暴露行為導致 X 擔心自己即將被襲;X 未有同意(consent)潘的行為,故兩人即使沒有身體接觸,潘的連續行為已構成猥褻侵犯,第二項控罪罪成。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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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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